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邮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内无店铺零售业实际情况,会同同级电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商务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直销业的管理依据《直销管理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原标题:商务部:国家鼓励成立无店铺零售行业组织 直销业管理不变) 责任编辑:婉婉 |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邮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内无店铺零售业实际情况,会同同级电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商务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直销业的管理依据《直销管理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原标题:商务部:国家鼓励成立无店铺零售行业组织 直销业管理不变) 责任编辑:婉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