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报网7月31日讯】(信息时报)7月2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记者了解到,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医疗作用及化妆品功效宣称需经过国家规定的检测机构检测两个条例争议声最大。广东省日化商会相关负责人代表各大企业发表意见称,企业进行双重检测,浪费成本,制约本土企业发展;也有专家认为,严格的条款是让企业优胜略汰,对消费者负责的必经之路。 争议1 化妆品功效宣称是否需要国家规定的检测机构检测? 《送审稿》中第四十四条(宣称管理)中提到,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相关文献资料或者研究数据为科学依据,而第五十条(检验机构要求)中要求,化妆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相关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化妆品检验活动。化妆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以及化妆品检验相关标准品、参考品管理规定,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这也意味着,具有功效性的化妆品需要宣称一定要通过国家规定的检测机构进行功效的检测。 质疑方:双重检测增加成本,制约本土企业发展 对此,广东省日化商会相关负责人代表各大企业发表意见称,该项要求较为苛刻,“其一,由于化妆品生产厂本已具备检测机构,再进行重复检测增加企业成本;其二,必须去国家认证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容易出现检测机构和政府成为利益集团;其三,国外化妆品检测并没有这么繁琐,自己国家检测通过的生产厂进行产品检测就可以了,在本土企业发展本就严峻的情况下,对本土企业如此苛刻,会抑制本土化妆品企业的发展。” 赞同方:优胜略汰后存活下的企业才具竞争力 资深日化行业销售专家冯建军认为,“不能因为民族感情而忽视了市场优胜略汰的自然规律。”土洋之争一直都有,但不能因为我们现在处于劣势,而忽略了本土化妆品的质量,“中国目前有4000多家化妆品品牌,消费者真的需要那么多吗?很多化妆品品牌较为劣质,生产在广州白云区哪个村哪条街,尽管生产厂是合法的,但其质量并不优质,存活起来的价值在哪里?这样的地方生产出的产品谁能用?谁敢用?所以,用市场竞争的方法,通过法规去约束去淘汰是必经之路。”质量提高了,竞争力自然强了,优胜略汰后生存下来的企业才是对消费者负责的企业,才是外资品牌强有力的竞争对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