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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直销市场监管遭遇“三个滞后”

时间:2015-10-29 09:50来源:中国工商报 作者:中国工商报 点击:
直销是众多现代经销模式中的一种,这种经销模式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对促进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流通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直销管理条例》已于2005年施行。十年来,《

【直报网10月29日讯】(中国工商报)直销是众多现代经销模式中的一种,这种经销模式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对促进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流通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直销管理条例》已于2005年施行。十年来,《条例》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和规范我国直销业沿着法制轨道运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直销这种经销模式在交易过程中存在很大程度的行业垄断性、地区跨越性、营销市场隐蔽性、信息不对称性、直销人员分散性的特点,极易引发一些不规范行为,或演变成传销行为等。因此,需要对直销市场现状和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作进一步分析研究,以便实施更加有效的规范管理。

直销市场监管难点

执法能力较弱造成职能到位维艰。目前,执法部门实施监管的专业人才不足,缺少高素质人才,缺少直销管理专业人才。同时,工商部门监管执法经费紧缺,造成直销市场监管的“三个滞后”:监管人员系统业务培训滞后,直销市场监管技术支撑滞后,实施监管的装备设施滞后。

直销监管任重道远

针对直销市场监管存在的种种难点,需要进一步改革管理体制、完善立法、建立运行机制,更需要各级工商执法人员不断加强学习、提高执法素质、增强执法能力。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及对策:

改革管理体制,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市场。健全法律体系,依法进行直销市场监管。健全而完善的法律环境,是直销市场规范经营的前提。只有在这个方面没有空隙,直销企业的经营管理才能步入正轨。仅有《条例》是不够的,工商、商务、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公安等职责部门还应结合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不断完善直销法律法规体系,加强直销法律制度的建设,形成“1+N”法规体系。只有这样,才能在我国真正实现直销法治。

设计运行机制,实行机构标准双管齐下。省以下各级工商部门应当设立专职机构对直销市场实施监管。专职机构的设计,既要符合社会需要,又要体现监管的特点和要求,便于监管工作的深入开展。在这方面,要力争做到直销市场主管机构责任明确,审批与监管之间分工合理,各个部门之间能够协同配合,符合对直销市场监管的特点。要在监管标准设计上做文章,准确反映直销企业的信用状况。根据守信标准、警示标准、失信标准和严重失信标准,建立起针对直销企业的激励、预警、惩戒、淘汰机制。实行直销企业信息披露制度,公开企业身份,公开违法行为,公示违法企业。在监管信息网络建设中,做到标准统一、资源共享。监管的具体内容包括:企业注册、市场监管、合同监管、商标监管、广告监管、公平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在监管方式上,要实现事前监管、过程监管与事后监管相结合。逐步加强对直销产品、价格、质量、纳税情况、消费者权益维护、直销员招募的监管。

此外,还要改进监管方式,全面推进信用信息建设。对直销市场的监管,财政应加大资金投入,支持工商部门建立以信息化手段为主的监管方式。应当使监管人员专业化,监管人员既要掌握直销监管的专业知识,又要能够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促进由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的转变。▲

(原标题:工商局:直销市场监管遭遇“三个滞后” 需改进监管方式)

责任编辑:婉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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