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加强对微商的管控 丁胜明表示,“互联网+传统产业”是21世纪最具活力和创造性的产业模式,我们在宏观层面应当许可、鼓励像微商这样的新型营销模式,但同时也要加强管控和规制,避免其脱离法律秩序。当前,面对微商存在的法律风险,应当坚守刑法的保障法原则,在治理策略上不能将刑法作为首要和唯一手段,应当坚持刑法在社会治理中的辅助性,先采用社会综合治理方式,规范微商在合法范围内运行,对于超出民法、行政法调整范围的行为,再由刑法这一最后手段介入调整。 伍晋建议,一是从技术管理层面出发,在微信、微博等自媒体社交软件实行“一号两圈”。一个微信可以在设置一个“朋友圈”的同时,再另行设置一个“微商圈”,这样既能避免过度的网络销售行为影响到“朋友圈”好友之间交流分享的本质,又有利于实现对“朋友圈”“微商圈”的分类监管,提高管控的针对性、有效性;而“两圈”分类后,还能在“微商圈”中引入第三方支付平台,避免货款直接到账,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 二是从立法完善出发,待电子商务法通过后,适时将微商纳入电子商务法调整范围。目前,立法进程中,暂未将微商纳入统一管控,可能是基于微商监管的现实困难、法条的可操作性等原因。但无可否认的是,微商本质上也是电子商务的一种形式,其存在的问题与其他电子商务形式具有共性,微商经营的脱序会严重影响到电子商务的整体环境。如果长时间放任其游离于统一管控之外,以“零门槛”“零监管”“零责任”的方式存在,可能会导致其他电子商务形式竞相转型涌入微商这一立法“洼地”,最终破坏电子商务发展的整体态势。伴随着微商的不断发展,适时将微商纳入电子商务法调整范畴,并引入实名注册、第三方支付、保证金、信用评价等机制,是立法的理性选择。 三是从诚信建设出发,建立“出局制度”。微商等电子商务形式,由于交易双方缺乏物理意义上的直接接触,其蕴含的风险远远大于传统的实体店销售,消费者对于经营者、商品均缺乏亲历性的认识,从比例原则来讲,对微商经营者的诚信要求应当更高。设立微商“出局制度”,对于多次存在虚假宣传、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销售行为的,网络社交平台视其情形可予以暂停营业或永久出局,涉嫌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将线索移送相应国家机关。 四是加快建设互联网法院,推动微商的依法治理。2017年8月18日,全国首家互联网法院在杭州成立,集中审理涉网案件,包括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网络购物产品责任纠纷等。相较于普通案件,网络案件有其特殊性,如诉讼双方位置异地化、诉讼证据电子载体化等。现行的传统法院设置模式,存在跨区域诉讼难、诉讼周期较长、诉讼成本过高、电子证据容易灭失等问题,互联网法院的设置有利于完善审判机制、提升审判效能、化解涉网纠纷。因此,在对微商缺乏统一管理的背景下,应当积极发挥互联网法院的作用,通过互联网法院解决微商涉及的相应纠纷、维护微商圈的正常交易秩序,是现实有效的选择。同时,网络社交平台可以与互联网法院建立失信人员通报制度,网络社交平台根据互联网法院通报的失信人员名单,禁止相应人员在网络社交平台从事微商经营活动。 (原标题:微商法律风险治理,路在何方?) 责任编辑:小宇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以下微信公号,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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