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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推动直企保健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

时间:2018-02-08 11:43来源:商务部网站 作者:商务部网站 点击:
按照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部署,为推动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持续深入有力开展,现对我市直销企业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作出进一步调整和规范,通知

 

各直销企业:

【直报网北京2月8日讯】(商务部网站)按照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部署,为推动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持续深入有力开展,现对我市直销企业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作出进一步调整和规范,通知如下:

一、调整整治工作时间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食安办〔2017〕33号)重新明确整治工作分为筹备启动(2017年9月)、检查整改(2017年10月—2018年1月)、抽查检查(2018年2月—4月)和总结评议(2018年5月—6月)四个阶段。为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按照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部署,现调整此次整治工作时间到2018年6月30日止。

二、直销企业应落实主体责任

直销企业要守法经营,保护广大消费者和直销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认真贯彻落实《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及相关规定,依法规范经营行为,坚决防范和杜绝传销等违法行为和跨地区直销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内部管理,防止被传销或其他违法犯罪分子利用,管理好经销商和直销员队伍。一是加强经销商和直销员营业守则及行为规范管理。二是建立经销商定期巡查机制,指导经销商规范经营。三是加强宣传材料管理,规范制定并统一口径宣传材料,保证每个工作节点均接受严格把控。

三、加强直销产品备案管理

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要求,直销企业在直销产品上市销售前、直销产品退出市场、直销产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向市商务委备案。严格审查直销产品报备信息、材料,并通过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公示直销产品信息报备情况。按照商务部《直销产品类别及生产指引(试行)》要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取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事项和品种明细表列明保健食品的具体信息);国产保健食品应当取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颁发的《国产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国产保健食品备案凭证;进口保健食品应当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进口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进口保健食品备案凭证。

四、开展直销产品随机抽查

市商务委建立抽查制度,对直销企业报备直销产品情况开展随机抽查。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公布的直销产品报备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市商务委在抽查中发现直销企业未报备直销产品信息或报备信息存在虚假、误导,或社会公众反映上述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将通过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公示,并责令直销企业限期改正。直销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市商务委通过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公布改正情况。直销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市商务委将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移送市市场监管委处理。情节严重的,报请商务部依法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五、做好工作总结和信息报送

各直销企业每月24日前报送当月推动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开展情况,重点突出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

2018年2月5日

(联系人:行政执法处 张艳静;联系电话:58665531)

(此件主动公开)

(原标题:市商务委关于进一步推动直销企业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深入开展的通知)

责任编辑: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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