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上,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全省开展“保健”市场乱象联合整治以来的典型案例。 消保委发布1号消费者警示 提醒老年消费者谨记八个“不要” 据统计,2018年全省消保委系统共接到保健食品、保健用品类投诉357起,比上年同比上升125%。针对一些不法商家利用老年人获取信息较少、对“保健”商品需求较高等特点,通过设置消费陷阱等手段,骗取老年人财产,致使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会上浙江省消委会发布2019年1号消费警示----防范“保健”陷阱,老年消费者谨记八个“不要”。提醒广大消费者,特别是老年消费者谨记八个“不要”:不要参加任何形式的会议营销,不要透露任何个人信息,不要体验各类“免费”,不要相信所谓“专家”,不要被“亲情攻势”打动,不要相信“高科技术”、“知名机构”,不要相信所谓的“功效、疗效”,不要相信“无效退款”。 四大电商平台出资48亿元建立维权预赔金 当天的会上,还举行了四大电商平台“放心消费”承诺签约仪式。淘宝网、网易考拉、蘑菇街、贝贝网代表在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马剑平的见证下,签订创建“放心消费商台平台”承诺书,承诺合计出资48亿元建立消费维权预赔金,并从履行法定义务、建立消费维权机制、严格落实无理由退货等方面做出具体约定。 (新闻附件一) 浙江省开展“保健”市场乱象整治典型案例 案例一: 杭州淳安县查处河北华林酸碱平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河北华林酸碱平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其召集浙江省内人员到淳安县利用会议形式开展营销培训,推销其产品。当事人在其培训PPT中宣传其产品“DDS原理、DDS的神奇功效激活细胞. 排酸纠酸. 通经活络. 排风排湿……”等医疗和保健功效。此外,当事人还在其办公场所放置的《酸碱平产品手册》和《酸碱平DDS美容养生按摩器》宣传手册对其酸碱平酵素、片剂、DDS泥疗膏、能量油、红酒、发酵茶等十余种产品功能、性能和医疗作用进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经营者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作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虚假宣传,并处罚款150万元。 案例二: 杭州萧山区查处圣德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为了宣传其经营的中医馆,通过微信委托他人制作宣传册并在场所内发放,宣传有“中央领导人视察圣德康生命线产品生产基地”的照片配图(实际为中央领导人2013年11月26日视察山东菏泽尧舜牡丹产业园时的照片)和“圣德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复,国家工商总局前置审批,于2015年11月30日成立的互联网+大健康平台公司……公司拥有国内最权威,医疗水平最高的一支中医名家队伍,是以‘全国全军有特殊贡献技术的专家’以及‘共和国领袖的专职保健医生’为主体组建的”等文字宣传内容。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属于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的违法行为以及使用绝对化用语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30万元。 案例三: 杭州江干区查处天使之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违法销售保健食品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杭州天使之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主要销售模式为网络销售保健类食品,其通过天猫店铺“天使之泪旗舰店”上架销售保健类食品“TERARS OF ANGEL/天使之泪内服珍珠粉”。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保健食品,同时当事人在其天猫店铺产品销售宣传页面上宣传“天使之泪内服珍珠粉外用美白淡斑祛痘祛黑头面膜”为“欢合牌超细珍珠粉”,该产品为保健食品,产品销售宣传页面未标明“本品不能替代药物”等字样。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52600元。 案例四: 宁波海曙区查处浙江盛世红瑞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浙江盛世红瑞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主要销售红花、红景天、祺然片、松花粉、胶原蛋白肽、牦牛酸奶粉、紫桑多酶等保健食品或普通食品。其下属门店以子午流注仪等普通电子产品的免费体验为噱头,以赠送米、油、肥皂等礼品为引诱,邀请老年人上门观看由当事人策划、拍摄、制作,并提供给门店的各类视频和PPT课件。当事人为所售的不同商品制作了不同系列的授课视频与课件,每一系列中含有总天数不等,连续多天层层深入的教学视频与PPT课件。课件内容含有“子午流注实现了不打针、不吃药、不手术、无副作用的康复理疗,安全、绿色、有效……”、“抗肿瘤、预防癌症作用”等虚假的内容及夸张的语句,误导老年人购买其销售的商品。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在录制视频、制作PPT、授意部分门店录制采访视频内含有不实内容,并向下属门店发放用于向顾客讲授并销售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以责令改正、罚款150万元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