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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发布保健市场乱象联合整治典型案例(3)

时间:2019-03-19 13:11来源:浙江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浙江市场监督管理 点击:
案例五: 温州苍南县查处苍南县健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利用免费体验式宣传的方式,现场宣传和讲解电位治疗仪有治病预防治

案例五:

温州苍南县查处苍南县健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利用“免费体验式宣传”的方式,现场宣传和讲解电位治疗仪有治病预防治疗功效,在体验宣传过程中通过引用未经证实的瘫痪患者使用电位治疗仪后自如行走的事例和照片,以及播放老红军这种具有历史背景的形象的演讲视频来进行宣传;同时通过引用权威媒体“新闻1+1”栏目的部分视频,用虚假信息标榜自身产品,凸显权威性以此引起消费者的误解,属于对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当事人通过上述体验宣传的方式营销,将市场价格为2000-3000元的电位治疗仪通过免费体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而后以10950元高于同类产品市场价数倍的价格进行销售,获取高额利润。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经营者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作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拟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万元。

案例六:

湖州吴兴区查处爱义康健康咨询有限公司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器械广告案

基本案情: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湖州市爱义康健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经销的“金麒麟智能康复仪” 在广告宣传中称该医疗器械是“北京九0一金麒麟医学研究院”研制的高科技产品,具有高电、负电、睡眠、光能、激光五大治疗功能,利用静电机理、空气离子流机理、同频普振机理、激光治疗机理等作用于人体,起到活化人体细胞、净化人体血流、调解人体植物神经、调解平衡、延缓衰老等作用,从而大大提高人体的免疫功能和自然治愈率,全方位补充人体精、气、神等动态的运动能量和静态的休息能量。经查,上述内容与该“康复仪”的医疗器械登记信息不符,亦未经医疗器械广告审查。

法律依据及处罚:对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拟对当事人的行为处15万元的处罚。

案例七:

嘉兴桐乡市查处梧桐妙意堂副食品经营部保健品销售商业贿赂案

基本案情:2019年1月1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共设有10个讲解厅,其中6个讲解厅内均有讲师正在对老年游客300余人讲解宣传所售灵芝产品;在办公室电脑查到记录表上记有“回佣”字样,团队接待单以及附在一起的销货清单247张。当事人为专门从事针对旅游团销售破壁灵芝孢子粉颗粒的经营者,主要向旅游团销售产品,为增加经营部客流提升营业额,与旅行社导游约定好回佣,由周边省市旅行社导游组织游客到店内消费,当事人记录旅游团的游客数和消费金额后,当场以现金的形式给予10—15元/人不等的人头费和15%—30%不等的销售提成作为回佣金额。当事人借此达成了247次交易,营业额944000元,查证的回佣金额为33225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2万元。

案例八:

绍兴上虞区查处向老年人销售假药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先是违法搜集老年人个人信息,然后利用老年人信任有关协会组织和渴求健康的心理,擅自以杭州老年保健协会的名义反复向目标老年人进行电话推销,宣称其产品可以包治百病,将其效果神话。在老年人购买产品后,又采取在包裹中放置兑奖券以兑奖为名要求其支付手续费、税费,进一步诈骗老年人的钱财。而其用来推销的所谓保健品,有部分甚至是假冒伪劣产品,其中“熊胆粉”更是由南瓜粉所冒充的假药。区市场监管局与公安局组成联合专案组立案侦查,截至案发之日,本案已查实的涉案金额达1000余万元,受害者达5000余人。

案件进展:绍兴上虞区公安机关以涉嫌销售假药、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对24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对其中的5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诈骗罪提请批准逮捕。

案例九:

金华永康市查处会销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以现场免费体验的方式邀请老年群体对其经营的康恩斯电位治疗仪产品进行试用。当事人使用“通过电场疗法,来调节人体内部环境,净化血液,畅通血管,排除血管垃圾来对糖尿病高血压头疼神经衰弱失眠便秘等的预防和改善的特殊功效”等内容进行了虚假宣传和推销。同时,当事人通过播放其他体验者口述产品体验效果的视频、在经营场所墙壁上悬挂体验者赠送的锦旗等方式对产品的用户评价和曾获荣誉进行了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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