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报网北京8月17日讯】(新浪潮)查办案件,尤其是查办涉嫌传销的案件,一旦认定,就需要作出罚没款物的处罚。但面临处罚时,也或出现资金已被转移的情况。正是基于此,《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这里的关键,是“申请司法机关”。也就是说,冻结账户的权力由司法机关行使。 不太广为人知的是,在《禁止传销条例》出台之前,监管部门在打击传销行为涉及到冻结账户等执法手段时,遵循《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5号)。该“意见”由工商局、公安部、人民银行联合制定,经国务院同意,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也就是“国办发(2000)55号文”(以下简称“55号文”)。 其中,“55号文”第四条规定,“对涉嫌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单位和组织者,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持有效的批准文件通知开户银行在六个月内暂停其办理结算业务,各银行应予支持和配合。” 很显然,在这里,工商执法部门可以自主决定“暂停办理结算”。 问题是,既然《禁止传销条例》有了新的规定,“55号文”这一条还适用吗? 新浪潮了解到,市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局在回复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请示时给出明确回应:不应再将55号文规定的"暂停办理结算"作为法律依据适用。 “国办发(2000)55号文”:工商批准银行配合可“暂停结算” 据悉,“国办发(2000)55号文”由国务院办公厅于2000年8月13日下发。通知中表示,“最近一个时期,一度被禁止的传销活动又以各种名目在全国各地重新抬头,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具有更大的隐蔽性、欺骗性和危害性,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并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成为社会治安的巨大隐患。”
通知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银行等有关部门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公开揭露传销和变相传销的欺骗性和严重危害性,及时将查处的典型案件予以曝光,教育广大人民群众提高认识,自觉抵制此类非法经营活动。” 转发的三部门“意见”称,“近一个时期以来,一度沉寂的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又改头换面在全国各地蔓延。不法分子以快速致富、高额回报为诱饵,采用各种欺诈手段蒙骗群众、聚敛钱财,给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有的甚至发展成为具有黑社会性质的帮会组织,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给社会稳定造成极大危害。为进一步严厉打击此类非法经营活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意见共八条,对于工商部门、公安部门以及人民银行在打击传销中的职责进行明确划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密切协作,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传销和假借‘代理’、‘专卖’、‘消费联盟’、‘网络倍增’、‘加盟连锁’、‘动力营销’、‘滚动促销’等名义进行变相传销的非法经营活动。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 其第四条就明确,“对涉嫌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单位和组织者,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持有效的批准文件通知开户银行在六个月内暂停其办理结算业务,各银行应予支持和配合。” 博主质疑:“55号文”还能作为依据吗? 2019年6月26日,自我简介为“大学毕业进入工商部门,一晃三十个春秋”的博主发文质疑: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办传销案件中还能依据国办发[2000]55号文件对涉传账户实施暂停结算措施吗?
博主发文称,前段时间,获知某企业被市场监管部门以涉嫌传销为由对账户实施了冻结措施,银行居然也予以了配合。笔者获知这一消息的第一感觉是震惊:现在的市场监管部门还有冻结银行账户的权力吗?最后经核实确认该市场监管部门对涉传账户采取的是“暂停结算业务”措施,其依据是2000年8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工商局、公安部、人民银行《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国办发[2000]55号)第四条。 还能依据“55号文”实施“暂停结算”吗?博主的结论是:不能。理由有三:一是与《禁止传销条例》相关规定不符;二是不符合《商业银行法》和《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三是以“55号文”为依据“暂停结算”涉嫌滥用职权。 总局回复:“55号文”相关规定不再适用 从该博主文章可见,目前仍有市场监管部门在依据“55号文”对涉传企业采取“暂停结算”措施。新浪潮与部分监管部门人员交流后了解到,在某些地方的执法中,确实存在此类情况。这就不免造成执法监管中的混乱和困惑,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发文请示,新浪潮经了解获知,或许就是出于此种困惑。
市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局在回复中表示,《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5号)发布后,为执法机关严厉打击传销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2005年《禁止传销条例》的颁布施行和2003年《商业银行法》、2011年《行政强制法》的修订,该文件大部分内容已不适应现实需要,部分内容还存在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情况。 《行政强制法》第9条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同时第10条规定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此外,依据《商业银行法》第29条、第30条的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和单位存款。根据《立法法》相关规定,55号文不属于行政法规,其所规定的"暂停办理结算”措施,是对行政相对人行使权利的限制,如继续适用,将存在与《行政强制法》《商业银行法》有关规定相冲突的法律风险。 据此,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在查办传销案件时,对涉嫌传销行为资金的掌控,应当严格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14条第(八)款的规定,"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不应再将55号文规定的"暂停办理结算"作为法律依据适用。 浪潮菌说 2015年11月18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不仅讨论通过多个领域的新举措,其中还蕴藏着一个新变化——当天审议通过的一份文件末尾,新增加了一句话:“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新文件出台,精神不符的旧文件失效,理应是法治社会应有之义。市场监管总局此次回复释疑,希望能成为执法机关以及社会各界遵循法治精神的一个新的范例。 (原标题:总局明确:55号文不再适用于冻结涉传企业账户) 责任编辑:蓝莓 【特别声明:部分文字及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学习和交流使用,不具有任何商业用途,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平台赞同其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版权或来源标注有误,请及时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迅速处理,谢谢!】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以下微信公号,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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