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直社北京6月15日电】(中直社社长 欧阳文章)我国直销企业所有制格局已呈明显的多元化趋势,这必然导致不同所有制企业的治理模式的巨大差异。要全面描述我国不同所有制直销企业治理结构状况,分类比较研究是必然的选择。基于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认识和对我国不同所有制直销企业状况的基本判断,我们认为我国直销企业存在三类治理模式,即政府主导型治理模式、家族主导型治理模式和法人主导型治理模式。关于比较对象的具体比较指标也就是治理结构的描述维度,我们将从股权结构、内部治理机制、外部治理机制三个角度对每类治理模式进行分析。 (一)政府主导型治理模式 政府主导型治理模式主要存在于以国有资本为产权主体和以集体资本为产权主体的直销企业,如北京新时代健康集团、广东康力公司就属于这类直销企业。从企业治理角度分析,属于公有制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直销企业,其治理结构也呈现政府主导型治理的特征。从内部治理角度分析,作为大股东代表的政府并不是一个积极有效的股东。一些实证研究表明,政府主导型治理模式的直销企业的董事会决策职能和经理阶层执行职能并不能真正分离,出现了董事长和总经理一人兼、董事会和经理班子的人员基本重合或交叉的现象。政府主导治理模式的另一个相关问题是,在股权高度集中的条件下,中小股东参与直销企业经营决策的程度相当低,中小股东特别是小股东缺乏监督约束经理人的动力与手段。 在政府主导治理模式下,直销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报酬制度的激励作用较小。这不仅表现在国有和集体所有的直销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总体报酬水平较低,而且报酬结构过于单一,缺少具有长期激励作用的股权激励。实际上,在政府主导治理模式下,有效的名义报酬激励机制是“空缺”的,真正起激励作用的是控制权以及由于控制权而产生的过度“在职消费”和隐性收入。 在政府主导型治理模式的直销企业中,政府作为大股东代表,其作用更多地表现为外部治理。这种作用并不是通过市场机制体现出来的,而是表现为其对经营管理人员的任命权、对直销企业重大决策的审批权和对经营管理者的经营活动的外部监督约束权。与政府从外部对直销企业直接监管相对应,兼并、收购和接管等市场机制在政府主导治理模式中较少发挥监督约束作用。实证研究表明,国有集体所有直销企业较少涉及并购之类的市场行为,即使发生控制权转移,也主要是通过国有股或集体股的协议转让和划拨方式,而非我们常说的二级市场的收购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