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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直销本质 谨防落入传销陷阱

时间:2011-02-28 07:01来源:直销报道网 作者:马颖、黄婷婷、苗月新 点击:
          直报网北京2月28日电(马颖、黄婷婷、苗月新撰文)早在

 

 

 

 

 

直报网 北京2月28日电(马颖、黄婷婷、苗月新撰文)早在2005年,国务院就颁布了《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和《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条 例中对直销企业的授权注册、产品经营和推销宣传、直销员的招募与培训、给付 报酬等方面均作了相关规定。在我国,从事直销行业必须经过国家商务部的核准 ,没有经过核准而从事直销行为都是违法的。不法分子通常根据多层次直销组织 封闭、交易隐蔽、直销成员分散的特点,对直销进行一定程度的扭曲,使其演变 成“金字塔销售计划”或者“老鼠会”这些传销模式。有 些人,为逃脱传销或者传销组织成员间由于分赃不均而引发的刑事犯罪,给社会 稳定带来危害。被洗脑后的传销成员对亲戚朋友进行欺骗,触及人们的信任底线 ,对社会道德、诚信体系造成巨大破坏。

例如,2009年发 生在西安的1起刑事案件就能够反映出传销对社会道德、诚信造成的巨大危害。 2009年7月,19岁的四川籍小伙子肖某被老乡赵某以工作为由骗到西安一个传销 窝点。为逃离传销人员的拦截,他掏出弹簧刀乱捅,致几名传销成员受伤,其中 刘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孙某受重伤。今年6月18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 审判决如下:肖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处罚;向死者家属赔偿34994元 。该案件中,肖某和受伤或死亡的人员显然都是传销的牺牲品,他们都付出了沉 重的代价,或金钱或生命,从中不难看出传销的危害性。

传销对社会具有如此大的危害,对于每一个人来说,正确识别直销与传销是非常 重要的。一般来说,两者之间最显著的差别在于直销只推荐而不零售,直销商没 有业绩,更谈不上差额收入;而传销往往通过外在的形象包装,打着直销的幌子 ,引诱或强迫加入者交纳高额费用,购买或者变相购买一定货物来实施商业诈骗 ,“直销商”只传不销,仅凭推荐就可以坐享其成。其实,最简单的 识别方式是加入条件,即无须缴费或仅需交纳小额的资料费用,且无定额购货要 求的企业即是直销生产企业,须交纳高额入会费或认购相当金额的商品,并须定 时订购货物的企业即是传销公司。虽然识别方式如此简易,但近年来仍有很多人 陷入传销的漩涡无法自拔,其中不乏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

为什么会有这种现象出现呢?

第一,从被传销者的角度 来看。首先,传销的参与者中不乏农民、下岗职工、大学生、复员军人等,这些 人的共同特点是,经济学知识掌握不够、比较缺乏社会生活经验、对国家的政策 法律不甚了解等。他们相对于普通人,更有寻求快速致富的心理,传销者正是利 用他们的这种心理,以“金字塔推销骗术”骗人。其次,人们具有 “过度理由效应”,即为了使自己的行为看起来合理,总是喜欢为发 生过的行为寻找原因,如果找到的理由足以对行为做出解释,人们也就不再往更 深处追寻了。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有这样的体验:亲朋好友帮助我们,我们不觉 得奇怪,甚至还觉得有点理所当然;倘若是一个学校里的陌生校友或原来军中的 战友帮助我们,我们兴许会认为他“乐于助人”。因此,只要让被邀 请者不对邀请行为产生怀疑,他们自己就会为邀请行为找到“合理” 的理由。

第二,从传销者的角度来看。首先,通过传销网络里 经过内部培训的专职讲师的“传道”,对人们进行集体催眠,让人们 在不知不觉中接受暗示,最终实现“去个体化”;其次,因为人们对 传销首先会有一种抵触心理,必须首先卸掉人们的理性防御,才有可能让人们接 受传销,因而他们会编造一套逻辑构架非常庞大的谎言,利用人们在知识上的盲 点,进行大量的信息扭曲。他们会向人们传达这样一种观念:传销对社会有弊端 正是因为它太有利于个人,这样就把防御变成了诱惑。

为了避 免人们上当受骗,防止正在择业找工作的大学毕业生、下岗职工和返乡农民工等 陷入传销“陷阱”,我们必须对传销予以警示。对于毕业生而言,在 择业、就业时,应注意甄别、核查、咨询招聘单位的招聘需求、主体资质、生产 经营等相关信息,谨防陷入传销泥潭。对于下岗职工和农民工而言,虽然经常面 临钱财匮乏的困境,但不要轻易相信容易致富的财路,即便财路是由熟人推荐的 ,也需要认真调查,谨慎为上。▲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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