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报网8月23日讯 】(中国消费者报 王建新)2013年8月 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开出了中国 反垄断史上最大的一笔罚单,合生元、美赞臣等6家乳粉生产企业因违反《反垄断法》限制竞争行为,共被 罚款6.6873 亿元。这笔罚单,将这6家企 业以“爱”“呵护”名义打造的面具一把扯了下去,让两个千方百计遮掩的字露 出原形,那就是:奸商。乳品行业自三聚氰胺事件以来又一次受到重创,信誉再 跌谷底。乳品行业的两次重创,表面上看都是企业违法违规所致,追其根源,还 是因为对消费者失去了敬畏之心,漠视了消费者的利益。“前车覆,后车诫”, 乳品行业的教训,应引起直销行业的高度警觉。将“消费者至上”这条保证企业 基业常青的“金标准”落到实处,应该成为直销企业共同的准则。 消费者是什么,有的人称之为“上帝”,有的人呼之为“ 衣食父母”。不论冠之何名,消费者对企业的重要性,怎么形容都是不过分的。 消费者至上,是已成共识的结论。遗憾的是,不少企业,看到的只是消费者对自 己利润增长的重要性,总是变着法子穷尽点子让消费者慷慨解囊;对满足消费者 真正需要的重要性,则或视而不见,或有意忽略,完全忘记了市场交易最起码的 “公平、诚信”等原则。这种畸形的“消费者至上”观念 ,使得不少企业在产品推广营销时不惜重金;对产品的质量提升、售后维护等费用则去繁就简,能省则 省。有的干脆杀鸡取卵,饮鸩止渴,直接以虚假宣传、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损 害消费者利益的卑劣手段获利。这样的企业注定不会走太远,近年来,包括三鹿 在内的诸多巨无霸企业的倒掉,即为明证。 将消费者放到至高无上的位置,切实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是企 业法定义务之一。当然,也是企业应履行的重要的社会责任之一。直销企业犹应 如此。与传统企业营销模式不同,直销企业是由直销员在固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 终消费者推销产品,这种一对一的特殊营销模式,有让消费者更充分了解产品的 有利一面,也有使消费者更容易被欺骗误导的不利一面,所以,直销企业切实履 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显得格外重要。《直销管理条例》开宗明义第一 条就指出:“为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直销企业及其直销 员从事直销活动,不得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条例》第四章详细 列举了直销活动应遵守的规定,其中30天内可无因退换货的规定,更是远远超出其他营销模式的 相关规定,这些均体现了国家对直销行业消费者的倾斜保护。 值得欣喜的是,不少直销企业深刻领悟到了“消费者至上 ”的真正涵义,并在实践中身体力行地予以落实。如玫琳凯公司独 创“0-2-2- 2”售后服务体系, 为消费者提供贴心咨询和服务:“0”,即购买产品的当天晚上,美容顾问进行电话回访,了 解消费者使用感受;“2天” ,即消费者使用产品两天后,美容顾问将进一步询问消费者使用感受及肌肤是否 有改善,是否用正确的手法使用产品;“2周” ,即消费者使用产品两周后,美容顾问将进行面对面的拜访,结合消费者最初的 需求了解目前改善程度,进行现场服务;“2月” ,即两个月后,美容顾问再次亲自拜访消费者,做皮肤分析,如有需要及时调整 配方。无限极中国有限公司自2011年起即启用了ERP (企业资源规划)系统,该系统可以快捷追溯产品去向,保证产品在物流配 送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公司 构建了400客 服热线以及电子邮件、网上留言等高效、专业的沟通、服务平台,为消费者提供 顾问式的咨询服务;制订 《产品质量投诉操作指引》制度,对顾客的投诉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快速的应对 机制。如此等等。 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消费者与企业的关系,其实正如“水”和“ 舟”的关系。牢固树立“消费者至上”的观念,将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 会责任切实落到实处,直销企业必然会稳健发展,基业常青,而当所有直销企业 都切实做到了这一点,人们对直销行业的美好前景,又怎能不浮想联翩呢 ?▲ (原标题:七论直销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消费者至上) 责任编辑:王鹏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