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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新:用新《消法》这面镜子照照自己

时间:2013-12-10 08:59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王建新 点击:
任何一部新法律的出台,对相关当事方来说,都意味着风险和机遇。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不例外。

【直报网12月10日讯】(中国消费者报 王建新)任何一部新法律的出台,对相关当事方来说,都意味着风险和机遇。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不例外。已于2013年10月25日公布、将于2014年3月15日正式实施的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所有直销企业来说,是一次自我提升的绝佳机会。每个直销企业都应该静下心来,好好用新《消法》这面镜子照照自己,看看哪些地方合乎要求,哪些地方尚待改进。在执行落实新《消法》方面,直销企业应该走在同行的前面。

新《消法》是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迅速,消费方式、消费结构和消费理念发生巨变的大前景下,结合现行 《消法》20年的实践经验推出的。因此,当它对某种新的消费方式进行规范时,说明这种消费方式在消费生活中已产生较大影响,对直销企业来说,这正是机遇来临的一种信号。

以网络购物为例。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这一无理由7日退货的规定,是针对包括网络销售、网络购物等在内的经营、消费模式而出台的。资料显示,我国网络销售交易额、网络零售交易额,2006年是263亿元人民币,2012年是1.3万亿元人民币,6年增加了49倍。网络销售的总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也从2006年的0.3%提高到2012年的6.3%,所以网络销售、网络购物已经发展成为一种重要的经营、消费模式。7日内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出台,将使网络消费再次出现“井喷”,它对消费领域带来的深远影响,绝不可低估。对已经和正准备在电子商务领域大展拳脚的直销企业来说,这绝对是一次机遇,把握好这一机遇,更多的直销企业将会迈上新台阶。

有机遇,就会有风险。机遇与风险就像孪生兄弟一样,从来都是紧紧相随的。新《消法》与现行《消法》相比,最大的变化之一,就是加重了经营者义务,加大了对经营者不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与消费者的权利相对照,现行《消法》消费者的权利为9项,新《消法》中消费者的权利依然是9项,未做增加,各条款内容基本未做变动;经营者义务则大不同。现行《消法》中经营者义务有10项,新 《消法》将经营者义务增加到了14项,除其中3项与原义务相比未做调整外,其他义务均做了大幅度的调整。经营者义务明显加重。

与加重的经营者义务相呼应,对不履行经营者义务的违法经营行为,新《消法》的惩处力度也明显加大。以造成消费者死亡的极端事件为例。新《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五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对死亡赔偿金的确定,要根据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2012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平均数是24500多元,如果乘以20,也就是49万元将近50万元,这是全国的平均数,如果再加两倍惩罚性赔偿,企业应支付消费者的赔偿就将近150万元。有些发达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更高一点,那么,死亡赔偿金加上两倍惩罚性赔偿,企业应支付消费者的赔偿相应也会更高一点,如上海可能会达到240多万元,北京会达到210多万元。如果将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损失、丧葬费、财产损失、精神损害等所有损失叠加,再将它与死亡赔偿金加在一起打包乘以“3”,企业应支付消费者的赔偿数字将十分惊人。

新 《消法》是在国家工商总局《直销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指引》发布之后出台的。因此,各直销企业在学习贯彻《指引》文件的同时,还应加强新《消法》的学习。新《消法》是直销企业下一步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重要依据,抓住机遇,正视风险,直销企业将因新《消法》的颁布实施而获得大发展。▲

(原标题:十五论直销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用新《消法》这面镜子照照自己

责任编辑:王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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