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报网5月7日讯】(民主与法制时报□谭乃文)目前来说,虽然所谓“自买票房”以及买产品赠电影票的行为还未触及法律红线,但并非高枕无忧,其后续行为很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首先,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而这里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因此,如果《英雄之战》片方利用自卖自销产生的票房作虚假宣传,将会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 其次,国家广电部门如果有相关法规条文规定不得进行此类行为,它一旦触犯规定,在行业内部也应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最后,这种行为很容易演变成为“传销”。传销产生于二战后期的美国,成型于战后的日本。一般来说,传销就是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行为。 传销行为与直销行为本质上有明显的法律界限。传销销售对象是以推销员为主,自己购买公司的产品,并把这种销售方式推广给下线,下线其实主要以自己亲朋好友为发展对象。这种销售模式是损害销售员利益的,它不会给下线销售员带来任何报酬,相反还造成了损失,并且在销售给自己的过程中学不到任何销售技术经验,是一种害人害己、为少数顶级上线牟取暴利的骗术。 直销的管理比较严格,推销员不直接跟商品和钱接触,其业绩由公司来考核,奖金由公司进行分配。 因此,传销与直销的实质区别是:直销是属于商业活动,属于营业范畴,而传销是金融活动,是诈骗行为。 美国同时是直销的发源地,但同样打击各种传销诈骗犯罪。我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鼓动“客户”以捆绑购入的方式买电影票,客户高价购买公司的产品获得影票后,再一级一级将票分发给自己的下线,这种行为极可能损害会员的利益,需要大家理性加以鉴别。▲ (原标题:谭乃文:“传销”赚票房难长久) 责任编辑:小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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