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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机关要努力探索打击传销的社会化途径(2)

时间:2014-09-16 08:56来源:江苏如皋工商局 作者:江苏如皋工商局 点击:
二、打击传销现行机制的局限性 近年来,虽然各级公安、工商机关等职能部门对传销的打击一直保持高压态势,但因传销以增强隐蔽性、欺骗性等方式翻

二、打击传销现行机制的局限性

近年来,虽然各级公安、工商机关等职能部门对传销的打击一直保持高压态势,但因传销以增强隐蔽性、欺骗性等方式翻新、变化手段,再加上行政机关发案查处困难等原因,使传销屡禁不绝,危害社会。从近年查处的多起传销案件分析,行政机关打击传销的单一机制存在以下局限:

信息不畅、发案机制不健全。

由于缺乏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长效监督机制,再加之传销活动的隐蔽性特点,导致传销活动的发案以受害人亲友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觉悟之后的举报发案居多,而执法部门主动巡查发案及社会一般公众举报极少。

方式单一、查处打击困难。

由于传销活动存在偶发性、突发性特点,执法机关对传销的打击机制跟不上传销的发展变化,往往发案后,执法部门突击查处,工商、公安单兵作战,其他部门参与较少,信息不畅通,执法合力不够。发案后,由于涉案人员分散、参与人员不配合、组织头目异地控制,再加之传销运用网络手段后,传销的调查取证艰难,掌握不了传销的组织网络,对传销的骨干头目无从打击。

手段有限、打击效果不佳。

由于打击传销的调查取证困难、耗费人力物力大、经济效益少等诸多原因,导致各地、各职能部门各自为战、被动应付,碰到传销事件时以捣毁窝点、聚散人员为首选,对传销组织及骨干无能为力,往往是甲地被捣毁,乙地又发生,治标不治本,打击传销的效果不佳。

三、打击传销的社会化途径

随着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人民群众对涉及切身利益问题的市场秩序要求更高,化解社会矛盾的任务就更加艰巨。要长效打击传销这种以“以点石成金,快速致富”为诱饵、诱骗不明真相的社会公众上当的灾害性非法行为,工商部门应进一步增强新形势下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的使命感、责任感,把打击销与加强社会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在管理思想上实现重行政执法向创新工商行政社会管理转变,管理环节上实现由重事后处置、轻源头治理向更加重视源头治理转变,在管理方式上实现由重行政部门打击、轻宣传防范向更加重视整合社会资源打防并举、标本兼治转变,发挥多元监督作用,创造既有秩序又有活力的市场经济发展环境。

1.整合执法资源,提升综合执法效能。

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处传销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根据需要,建立查出传销工作的协调机制,对查出传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协作的监督打击机制,发挥综合效能,实现打传工作的标本兼治。

(1)建立联动监管机制,长效管理。由政府统一领导,将打击传销纳入政府社会综合治理的工作重点,纳入政府专设机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实施社会化管理,充分整合公安、工商、商务、教育、金融、电信等各方行政执法资源,建立紧密型的部门协作联动,促进全面履行职能,形成合力,强化巡查及网络监管,完善惩防体系,确保对传销的长效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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