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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亟待法制建设 张凤楼:应确立其法律地位

时间:2015-04-09 13:36来源:中国科技网 作者:张凤楼 点击:
我国保健产业起步较晚,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食品类(当时称滋补保健品或保健品)保健品率先出现在人们的日常需求行列,人参蜂王浆、太阳神口服液、娃哈哈儿童营养液、昂立一

保健产业新观察

【直报网4月9日讯】(中国科技网 张凤楼)我国保健产业起步较晚,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食品类(当时称滋补保健品或保健品)保健品率先出现在人们的日常需求行列,人参蜂王浆、太阳神口服液、娃哈哈儿童营养液、昂立一号、振华851等拉开了中国保健品市场的序幕,市场的销售额达到20亿元左右。但由于缺乏管理法规,市场比较混乱。出现“做广告、造概念、各领风骚两三年”的乱局。

从“卫药健字”到“卫食健字”

1987年10月,卫生部根据《药品管理法》,发布《中药保健药品的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中药保健药是指对人体有一定程度的滋补营养、保健康复作用,长期服用对人体无害的药品。中药保健药品,不得加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毒剧药品。一般不使用被国家列为重点保护的濒危动、植物药材和以进口为主的原料,所用的辅料、添加剂,应符合药用要求和食品卫生的有关规定;并授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中药保健药品,“卫药健字”制度开始实行,从此开始了我国保健食品的立法实践。《中药保健药品的管理规定》的实施,把当时的“保健品”纳入《药品管理法》监督管理轨道,保健品市场的混乱局面得到很大改善,同时也大大鼓舞了企业投资热情,因此1987年被称为中国保健行业元年,中国保健品业进入第一个高速发展的阶段。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颁布,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保健食品的法律地位。第22条和23条分别规定:“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其产品及说明书必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其卫生标准和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表明具有特定功能的食品,不得有害于人体健康,其产品说明书内容必须真实,该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说明书一致,不得有虚报。”

1996年卫生部根据《食品卫生法》,颁布了《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将保健食品定义为:“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用于特定人群使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为目的的食品”。含三要素:食品的一类;与一般食品的区别有功效作用,具有调节人体机能的功能;不是药品,不是为治疗疾病而生产的产品。

保健食品是一类特殊的食品,界于普通食品和药品之间,它不同于药品,是用来调节机体机能,提高人体抵御疾病的能力,改善亚健康状态,降低疾病发生概率,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正常食用不会对人体产生毒副作用,不产生畸形、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药品是用于诊断、预防、治疗疾病的产品。《保健食品管理办法》颁布后,保健食品审批程序、检验方法、技术规程、卫生要求、卫生标准、卫生标识、功能学检验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等20余部有关规范文件相继颁布实施。“卫食健字”实施,保健食品由《药品管理法》回归《食品卫生法》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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