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报网北京8月8日讯】(中国工商报)为了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措施有效落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开展了规章集中清理工作,起草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国家工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ic.gov.cn),通过首页右下角“征集调查”栏提出意见。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工商总局法规司(邮编:100037) 4.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gszqyj@saic.gov.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8月31日。 国家工商总局 2017年8月3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 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现行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 一、对4部规章予以废止。(附件1) 二、对2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废止的规章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修改的规章 附件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废止的规章 一、《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7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2号公布 2005年9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1号修订) 二、《酒类广告管理办法》(1995年11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9号公布 2005年9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1号修订) 三、《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1997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9号公布) 四、《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9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5号公布) 附件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修改的规章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有合同、章程”。 (二)将第三十条第二项修改为“合同、章程”,同时增加一款:“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三)删除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四)将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股东、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时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五)将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自经营期满之日或者终止营业之日、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之日、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自经营期满之日或者终止营业之日,需经过批准的,在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之日、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 二、对《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删除第十三条。 (二)条文顺序做相应的调整。 (原标题:工商总局就废止和修改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公开征求意见) 责任编辑:佟佟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以下微信公号,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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