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报网北京5月2日讯】(瞭望东方周刊)近段时间,由于鸿茅药酒事件持续发酵,保健品再次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通过亲情营销、洗脑营销、虚假广告、免费体检、礼品营销等形式推销保健品的现象,不仅引发众多消费投诉,也使得社会强烈反感。 尽管市场监管部门已经紧盯保健品市场,不断加大监管力度,为什么保健品仍然屡出问题,并且在市场上泛滥成灾?究竟该如何有效规范与监管保健品市场? 万宏蕾丨采访整理 保健食品“监管史” 袁端端(媒体人) 保健食品在我国从上世纪80年代才“火”起来,在1987年至1996年这十年中,全国保健食品厂家迅速激增到3000多家。“太阳神”“红桃K”“昂立一号”等品牌,都在这个阶段经历了疯狂扩张。 保健食品审批机制简单,市场利润大,而违法获利的风险很小。相关企业把钱大笔砸进广告,许多成功的保健食品入市初期将广告费用设定在总投入的30%~60%之间,低成本、大数量、大面积广告投放方式带动了功能各异的保健食品在全国销售火爆。 1996年,《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发布,“保健食品”第一次有了明确定义: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同时,一系列的评价程序、检验方法、技术规程、规定要求等出台。 也在这一时期,保健食品开始实行批准文号管理制度,即保健食品企业须为产品申请批准文号,在获批产品外包装标注“国食健字”字样,为天蓝色帽形,业界称“蓝帽子”,准文号为“卫食健字”,终身有效。 观察国家食药体制改革的进程,保健食品一直是颇为“折腾”的品类。 漫长的时期内,具有蓝帽标准的保健食品由原食药部门监管,而其他普通食品冒充保健食品或假劣保健食品,则由原工商或质监管理。但原工商和质监部门一度也认为,这不属于自己的监管打击范围。政府职能的交叉,使保健食品企业“暗自窃喜”。 2005年,《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发布,批准文号终身制不再存在,注册与退出机制的完善使国家对保健食品的管理由被动变为主动。 2015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将保健食品纳入特殊食品实行监督管理,明确“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并对其广告作出规定。 未来,保健品监管要如何进行?我认为,此前“重审批,轻监管”的局面必须彻底改变。 最大问题是缺乏规范的评定标准和方法 祖述宪 (安徽医科大学教授,流行病学专家) 与药品的临床试验一样,保健品也应当回答两个问题:它比安慰剂更有效吗?有证据说明它是安全的吗? 凡未经试验证明有效的,应作无效推定;同理,凡未经证明安全的,不应排除不安全或存在危险的可能。这是评价涉及大众健康产品的基本原则。什么是公认的科学评价方法?就是对照临床试验。 公众对保健品的质疑,主要集中于它模糊不清的功效及评价标准上。 缺乏规范的评定标准和方法是监管保健品市场的最大问题。不同的保健品和评价单位所用的指标和方法不同,缺乏共同标准;评价效果的实验设计粗糙,对照缺乏或不合理,形同虚设;指标及其解释也非常随意。 从科学角度看,保健品的有效性缺乏证据。一般来说,保健品的原料大多为人参、燕窝、虫草、灵芝、蜂乳、花粉等各类中药,或蛋白质、肽、氨基酸、维生素等营养成分;甚至肠道的正常菌群也能成为防治疾病的保健品。只要敢想,敢大手笔地花钱做广告造势,不管什么似乎都可能成为保健品。许多保健品的根据,在逻辑上也是荒谬的:比如花粉可以美容、乌龟可以延年,大多出于一种直觉的原始思维,恰恰这种直觉思维方式在我国有着深厚的文化基础。其实,不论从化学分析、实验或临床试验的结果来看,大部分传统补品都没有所谓的保健作用,甚至连普通的营养成分也缺乏。 “吃什么补什么”的说法在科学上更是毫无道理。人吃下去的各种食物,其中的营养成分不过是蛋白质、碳水化合物、脂肪、维生素、常量和微量的矿物质和纤维素等。维生素和某些微量元素如碘、锌、硒虽是人体代谢所必需,但需要量有限,绝非多多益善,保证膳食均衡就足够了。长期大剂量服用不但无益,还可能引起毒副作用。由于心理暗示,服用保健品者可能出现良好的主观感觉,但这经不起验证。 要用科学实证来“对抗”许多人对保健品的主观感受,这样的监管可谓任重道远。 夸大宣传和违规营销问题依然未解 许超(医务工作者) 今年2月,原食药监总局发布《关于规范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的公告》(2018年第23号),明确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的有关事项。 其中一条是:未经人群食用评价的保健食品(营养素补充剂产品除外),应在标签、说明书 “保健功能”项下标注“本品经动物实验评价,具有×××的保健功能”。 如此详细地规定功能声称标识,表现出监管部门加强保健品市场管理的用心。之所以要对保健品功能声称这个细节进行深究,就是因为目前保健品市场存在夸大功能,甚至将功能等同于疗效的虚假宣传现象。 实际上,在我国,“保健食品”在法规中被限制得很死。按照国家规定,我国允许注册申请的特定保健食品的功能只有增强免疫力、辅助降血脂、辅助降血糖、抗氧化、辅助改善记忆等27种,超出27项功能范围的都属于“非法”,我们经常听到的壮阳补肾、活血通络、益气固本根本就不在此列。 然而,法规概念上的“保健食品”和商家经常使用的“保健品”概念存在严重脱节。部分企业抓住公众的认知误区,在保健品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外包装、宣传资料或网页上明示或暗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夸大保健效果,误导和欺骗消费者。 一个数据是:近年来我国经相关部门批准注册的“保健食品”只有9900种,地方各级部门批准的各种“食字号”“健字号”等相关产品却高达5万种之多。企业利用监管的漏洞,大肆生产销售概念模糊“保健品”,这一问题至今依然无解。理论上,监管部门应极大力度,把“食字号”“健字号”整个儿梳理清理一遍,但是这其中又涉及一些地方利益,清理违规保健品之路走得不会太容易。 若无统一标准,至少应先达成共识 吴志鸿(医务工作者) 为什么难监管?因为功能、原料、成分、工艺,保健食品在各种方面可谓家家不同,完全没有统一标准。 首先,我国保健食品主要源于传统中医药“养生”及“治未病”的基本理念,最早期也称“保健药品”。1999年,国家开始对中药保健药进行整顿,当时的做法是:凡是符合中药的按中药的审批条件审批,凡是符合保健食品的按保健食品的条件审批。经过一轮整顿后,从2004年1月1日开始,中药保健药退出市场,结束了保健药和保健品共存的时代。 虽然原卫生部公布的保健食品27种功能声称受现代科学认知的影响,已经与传统的中医理论和中药功能有很大不同,但保健品中很多原料源于中药并受中医药理论的指导,强调“辨证论治,对症下药”,而且组方的用法用量常常与中医药理论密切相关。这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基于现代医学理论的膳食补充剂、天然健康产品及其功能声称有很大的不同。 相对于普通食品而言,保健食品最大的不同是涉及到功能声称,而最特殊的技术指标是需要明示保健食品中的功效成分及其含量:如人参类保健食品中人参皂苷、人参多糖等的含量、三七类保健食品中三七皂苷、三七黄酮等的含量。这一点几乎没有哪种保健品真正在说明书中进行了标注。 就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而言,无论是国家还是地方标准,都是针对食品安全因素或营养成分等的通用性标准,如重金属、生物毒素、农兽药残留等有害物质限量标准,蛋白质、维生素等营养成分含量标准,没有针对保健食品中特殊功效成分的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由于不同企业保健食品的组方或者功效成分千差万别,国家也很难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 要实现对保健品严格监管,我认为监管部门、生产企业、权威科研机构应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筛选制定、企业标准、标签标识等诸多核心环节上达成多方共识。 (原标题:争议中的保健品市场,如何监管) 责任编辑:小宇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以下微信公号,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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