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宝:有这么大差别,

黄金宝:有这么大差别,

这个春天,江浙沪一直在上演“流浪太阳”。天刚放晴两天,新一轮的降雨就又来了。

双迪潘晓非2月份家书:

双迪潘晓非2月份家书:

寒日褪去冬归尽,万物勃发喜迎春。浓浓的年味还没散去,双迪家人已然收心回位。春

孙龙宝任三八妇乐中华大

孙龙宝任三八妇乐中华大

根据陕西三八妇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展需要,经研究决定,任命:孙龙宝为陕西三八

当前位置: 直销报道网 > 热点 >

起底权健直销歧途:直销企业普遍打擦边球(2)

时间:2019-02-28 02:26来源:《法人》杂志 作者:《法人》杂志 点击:
直销与传销原属同宗 直销属于舶来品,作为一种经营模式最早起源于美国,之后传入欧洲、日本等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 20世纪90年代,以美国安利、雅芳

直销与传销原属同宗

直销属于舶来品,作为一种经营模式最早起源于美国,之后传入欧洲、日本等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

20世纪90年代,以美国安利、雅芳为代表的一些国外直销企业开始进入中国市场。内资企业也紧随其后,市场开始出现混乱。彼时传销与直销并没有今天这样明确的法律界定,直销活动逐渐畸变出多种形态。1996年4月,国家工商局甚至首次批准了41家传销企业可以开展多层次传销业务,并向41家多层次传销企业颁布了《准许多层次传销经营意见书》。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印波告诉记者,直销与传销原属同宗,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随着改革开放,直销(及团队计酬)登陆中国,起初就被称之为传销。

1998年4月,国务院发出《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以下简称通知),全面禁止传销活动。

“在《通知》发布之前,传销是被法律所允许的,并且从事传销经营的企业还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登记。”北京大学著名刑法学教授陈兴良在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性质与界限》论文中如是道。

同年6月,对外贸易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内贸易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传销企业必须转为经审批的“直销”模式,即推销人员只能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最终销售者,且只能按自己直接销售的产品金额计酬。

“至此,直销与传销做了切割,直销等同于单层次计酬直接销售到终端,而多层次传销统一归类为传销并彻底否定其合法性。”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印波表示。

2005年被视作是中国的直销元年。在当年的8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分别通过了《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并分别于2005年12月1日和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两部条例的出台对直销和传销做出了明确定义。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直销则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直销企业须取得直销经营许可证。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首次新增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罪名。

“但并不意味着在刑法修正案(七)设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之前,该种行为不受处罚。事实上,此前,我国行政法规就明文禁止传销活动,传销行为经由司法解释得以暂时栖身于非法经营罪之中。但因为缺乏传销犯罪的独立罪名,使其处于一种居无定所的状态。”陈兴良教授在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性质与界限》论文中还写道。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享到: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诚聘英才 | 服务条款 | 广告服务 | 频道合作 | 本网内容授权书
Copyright © 1998 - 2013 www.Chnds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直销报道网 © 版权所有 京ICP备130354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