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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管理规定发布 禁用升级版等用语

时间:2020-04-17 11:43来源:美博会 作者:美博会 点击:
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药监”)依据中国现行化妆品法规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发布了《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二)》,

【直报网北京4月17日讯】(美博会)

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明确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药监”)依据中国现行化妆品法规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发布了《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二)》,要求出口企业予以关注。

韩国贸易协会最近公开了中国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的解答。

首先,进口化妆品标签上标注中国法规禁止的”抗炎症成分”等时,根据是否属于化妆品范畴,管理方法将有所不同。

根据使用方式、作用部位、使用目的等,判定该产品是否属于我国法规规定的化妆品定义范畴。不属于我国化妆品定义范畴的,不得按照进口化妆品申报注册或进行备案。属于化妆品定义范畴的,应当按照我国化妆品标签管理相关法规规定要求,对产品包装标签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完善。

宣称仅具物理遮盖作用的美白化妆品,产品配方中还添加了具有非物理遮盖作用的美白功效成分的,应当能够提供足够的科学依据证明该成分的使用目的并非用于美白增白效果,否则不得按照“祛斑类(仅具物理遮盖作用)”产品类别进行注册申报。

凡是以改变头发颜色为目的,使用后即时清洗不能恢复头发原有颜色的产品,均应当按照染发产品进行严格管理。宣称“中和头发色调”等能改变头发颜色的洗发水、发膜等产品,应当属于染发产品,按照染发产品标签管理相关规定,在产品标签上标注应有的警示用语等信息。

产品名称中包含“眼霜”或使用方法中作用部位包括眼部、唇部、面部等,均应当按照眼部化妆品的相关安全性要求进行管理。

产品名称中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表明原料类别词汇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

产品配方调整后,新产品仍使用已注销产品的产品名称,可在新产品标签上标注“新配方”、“配方调整”等客观性用语进行区分,但不能使用”升级版”等模糊用语。

(原标题:化妆品管理规定发布 禁用升级版等用语)

责编:小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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