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报网北京3月18日讯】(市场观察杂志)消费者是与政府、企业相并列的参与市场经济运行的三大主体之一,市场经济的活跃很大一部分取决于消费者。2018年,中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38.09万亿元人民币,中国消费规模居全球第二位,消费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增长的最主要的拉动力之一。这些数据的背后是全球最庞大的消费群体——中国消费者;因此,保护消费者权益,不仅能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也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 依靠政府有关部门、消协及多家媒体多年来的不懈努力,现今消费者维权意识也越来越强,企业也越来越意识到保护消费者权益也是保护企业自己。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诞生记 近代工业革命后,全球自由贸易扩张,世界经济互补性、一体性推动经济不断发展。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消费者为了在不利的经济条件下维护自身权益,产生了保护消费者权利的理论和运动,并最终促使消费者权益在政策和法律上的规定和确认。 20世纪60年代,消费者权益正式提出。1962年3月15日,时任美国总统约翰.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肯尼迪提出这四项权利,以后逐渐为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所公认,并作为最基本的工作目标。 随后尼克松总统进一步提出了消费者求偿权利,并列为消费者的第五项基本权利。此后,这些权利逐渐被世界所公认,许多国家又根据其经济文化水平,作了补充和发展,如增加了接受消费者教育的权利等。 1983年,由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比利时和荷兰五个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发起成立的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选择这一天作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是为了扩大宣传,促进国际范围内保护消费者的活动。正如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主席帕金女士所说:"人民的交往,产品的交换,技术和通信的活动等等,就要求我们必须在全球范围内考虑并行动。当这种斗争每天继续下去的时候,我们每年选择一天,让各方面都能听到我们为消费者而发出的声音,并且获得为未来的任务而努力的精神动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