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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壹购”传销的争议焦点及办案难点

时间:2021-03-03 11:25来源:市场监管半月沙龙 作者:市场监管半月沙龙 点击:
重庆茂灵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8月6日,经营范围包括利用互联网平台销售商品。2018年12月到2019年8月期间,当事人通过腾讯注册认证微信公众号“玖壹购”商城,以高额奖励为诱饵,

一、案情

【直报网北京3月3日讯】(市场监管半月沙龙)重庆茂灵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8月6日,经营范围包括利用互联网平台销售商品。2018年12月到2019年8月期间,当事人通过腾讯注册认证微信公众号“玖壹购”商城,以高额奖励为诱饵,引诱他人充值并购买虫草酵素、元宝枫籽油凝胶糖果、负离子发生液等产品成为会员,获得推荐下线和在商城批发商品赚取差价的资格。并按照会员的消费金额和发展团队业绩,将会员等级设置为消费者、消费商、初级服务商、中级服务商、高级服务商、合伙人6个级别,在消费商级别以上设置直接发展会员每次消费金额4%的提成奖励,在初级服务商级别以上设置2%—5%不等的团队计酬奖,以发展下线会员的人数和销售业绩为依据进行返利,形成金字塔式层级关系。

截止案发,当事人共发展除消费者级别以外会员共计181351人次,涉案金额1.5亿元,涉及河北、河南、四川、湖北、黑龙江等多个省市。会员之间因推荐与被推荐关系形成上下线的层级关系,层级最多的链条已经发展至99层。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相关规定,构成组织策划传销行为。2020年6月,该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重庆某贸易有限公司组织策划传销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没收非法财物2288.059087万元,罚款180万元(人民法院冻结资金为2328.579359万元,没收非法财物时扣除了与本案无直接关系的40万元。同时,鉴于当事人未提供财物资料,且我局未收集到相关财物票据,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二、争议焦点

争议一:当事人称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不属于传销行为。办案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符合《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一)项、第(三)项所列举的传销法定特征,构成传销违法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按照会员的消费金额和发展团队业绩,将会员等级设置6个级别,分别是消费者、消费商、初级服务商、中级服务商、高级服务商、合伙人,在消费商级别以上设置直接发展会员每次消费金额4%的提成奖励、在初级服务商级别以上设置2%—5%不等的团队计酬奖。当事人设置的计酬规则(会员推广方案)“提现规则”“业绩考核”等,具有明显的传销特征。如当事人制定的《讲计划》宣传资料显示,“一个人发展10个消费者,每人消费1万,每个月批发5次,每个人再分享10个消费者,建立110人的销售团队,就能获得每年350万元的收益”。消费者要达到消费商以上级别,一个月内累计消费的金额要达到10000元以上,才能享受下一级(直接发展)会员的消费金额4%的提成奖励,具有明显的“入门费”特征,发展的人数越多,被发展人员的消费金额越大,消费商的级别就越高,获得的提成奖励越高,这完全是以直接、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和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报酬,当事人的这种行为,构成《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项、第(三)项所指的传销行为。

争议二:当事人称经营模式属于电子商务创新模式,与阿里巴巴等电商平台类似。办案机关认为当事人的经营活动不以真实消费为基础,存在大量虚假交易,不属于创新模式。

本案中,当事人的经营模式虽有少量商品交易,但没有以真实消费为基础,存在大量虚假交易,公司利润来自于会员的入门费,同时存在以直接、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和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报酬的情形,完全吻合传销三大特征,即收取入门费、拉人头和团队计酬。截止案发,当事人共发展会员达到18余万人次。被询问的参与人员均表示加入会员是为了发展下线赚钱,而不是消费商品。根据当事人后台服务器数据显示,当事人大量实施的是虚假商品交易,没有实物商品交割,属于空单运转,而这些虚假交易的金额也被计入团队业绩计酬奖励。据统计,当事人网上商城的实际发货量仅占商品订单的7.5%。当事人2018年8月至2019年11月期间,向国家交税仅1463元,未给社会创造价值和财富。经专家学者和相关部门反复研判后,一致认为当事人的经营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不属于创新模式。

争议三:当事人称其经营没有社会危害性。办案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存在严重社会稳定隐患,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从重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利用“玖壹购”商城从事传销活动涉及地域广,参与传销人员累计达数万人,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近1.5亿元,且违法行为已引发负面舆情,造成数十名参与人员到市政府相关部门集访,易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当事人为获取高额非法利益,宣称“玖壹购”商城,能让消费者变成消费商,获得高额回报、边消费边致富,吸引大量人员参与,动摇了人们正确的思想信念基础,导致社会诚信缺失,严重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家庭幸福,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和刑事案件,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存在严重社会稳定隐患。

争议四:当事人提供了某大学专家论证书,宣传其经营合法。办案机关认为,当事人利用虚假材料进行宣传,构成虚假宣传。

本案中,经办案人员走访调查,当事人提供的某专家论证书上显示签字的两位副教授均明确表示对论证书的内容概不知情,没有对重庆茂灵贸易有限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过论证,也没有委托其他人代签,因此当事人对外宣称合法经营的“法学专家论证书”本身就是一份虚假材料。当事人利用虚假的“法学专家论证书”,其目的是给网络传销的实质披上一件合法的“外衣”,打消了普通群众的顾虑,吸引更多的人员成为会员,牟取高额非法利益。

三、办案体会

(一)迅速行动,精准调查

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向举报人对相关信息进行了核实沟通,了解了当事人住所、当事公司负责人情况、奖金制度、发展会员的手段和会员聚集时间段等基本情况。并安排人员进入当事人“玖壹购”网上商城,获取了该商城的商业板块及运营原理,掌握了该商城的营销模式及提成奖励制度。为查清事实,执法人员远赴山东、广州、深圳、上海等地调查取证,调取分析当事人存放在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的后台服务器电子数据,查询涉传银行账户36个,分析银行流水20余万条,询问调查公司负责人、相关人员90余名,完成了所有违法证据收集,查清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二)电子取证,数据分析

网络传销相比普通一般行政违法行为最大的难点在于其主要载体为网络,在网络的虚拟数据世界里,所有的活动痕迹只是一些电子数据,而大部分市场监管部门缺乏技术能力,一旦引起当事人警觉,很难在办案过程中找到实质性的证据材料。本案中,为全面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相关省市局协调,成功提取当事人储存在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的后台服务器数据,全面固定了该传销组织参与人员的个人身份信息、银行账户信息以及上下线层级关系等证据。同时,办案机关通过重庆市智信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对会员管理后台服务器数据内容进行云存证,并出具《司法鉴定报告书》,存证的信息包括会员ID、姓名、手机号、会员等级、购买金额、创建时间、会员充值、会员提现等证据内容,为收网行动提供了精准的数据支撑。

(三)部门联动,司法冻结

办案中,加强与公安、法院、网信、商委、税务等部门的合作,先后三次组织各部门会同相关专家学者,召开专题论证会,对案件进行反复论证,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既秉承了“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又坚守了法律底线。执法人员根据初步掌握的证据发现当事人利用“玖壹购”网络平台涉嫌从事网络传销活动,涉嫌传销资金共计2328.579359万元。为了防止被执行人进一步转移、隐匿涉嫌传销资金,有效打击传销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8月27日申请永川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涉嫌资金予以冻结。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依据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一条,《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对重庆茂灵贸易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2328.579359万元涉传违法资金予以冻结,为打击整治网络传销提供了有效司法保障。同时,该局作出行政处罚后,及时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办。

(四)提前预判,强化维稳

网络传销是典型的涉众型经济违法犯罪活动,“金字塔”的组织结构决定了多数参与人员为底层的受害群众。特别是类似于本案的网络传销案件,涉案人员众多,影响面大,由于受害群众有着相同或相类似的诉求,急于挽回经济损失的心态,往往将道听途说的信息信以为真,报案或询问案情时蜂拥而至,上访时成群结队,易引发媒体关注,一旦处置不当,后果很难预料。本案中,办案机关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提前考虑可能引发的不良后果,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应急方案,及时报告地方党委和政府,积极回应参与人员的上访诉求,降低了群体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原标题:案例精解丨“玖壹购”传销的争议焦点及办案难点)

责任编辑:蓝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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