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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传销提供便利纳入严重违法失信 下月起施行

时间:2021-08-26 10:23来源:新浪潮 作者:新浪潮 点击:
为推动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

【直报网北京8月26日讯】(新浪潮)为推动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失信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等3个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据悉,新修订的《失信管理办法》中,保健食品、化妆品、传销等违法违规行为被纳入名单,曾在之前“暂行办法”以及最初的征求意见稿中出现的“直销违法”则已经消失。

未出现“直销违法”相关内容

据悉,现行的管理办法是2015年12月30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3号《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而新修订的《失信管理办法》则扩大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范围,聚焦食品、药品和特种设备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市场监管领域,针对市场秩序中固疾顽症,强化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提升守法诚信经营意识和水平。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是指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行政裁决,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企业。

新浪潮记者了解到,在此前的意见稿中,曾出现过“直销违法”的身影。2019年7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其中第六条提到:因直销违法行为2年内受到3次行政处罚,或直销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详细请见:政事|《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征意见:直销违法进“黑名单”门槛降低

不过,在2021年2月,市场监管总局向社会公开征求《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已不见上述关于直销失信惩戒的内容。

保健品、化妆品、传销均列入范围

从内容来看,新修订的《失信管理办法》扩大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范围,涉及食品、化妆品等多个行业。

近年来,监管部门不断加重保健品行业的监管力度。当出现“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生产经营的食品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或者生产经营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等情况,按照《办法》第五条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食品安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

生产、销售非法添加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也将被列入失信名单。其中,《办法》第六条明确,实施下列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三)生产、销售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化妆品;(四)其他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

此外,当出现“组织、策划传销或者为传销提供便利条件”等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时,按照《办法》第九条,也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为传销提供便利”这一情形,在2019年的征求意见稿中是这样规定的:“组织策划传销的;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2年内受到3次行政处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而在2021年2月的征求意见稿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条件则跟现在一致:“组织、策划传销或者为传销提供便利条件”。可以看出,为传销提供便利纳入“黑名单”不再设置前提条件,门槛已经降低。

虽然“直销违法”没有出现在《办法》中,但“为传销提供便利”却是直销企业的一个“紧箍咒”。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直销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业内称“8号文”),“如有合作方、关联方挂靠直销企业,打着直销企业旗号或借助直销牌照影响力从事传销,而直销企业提供支持、帮助、纵容或默许的,对合作方、关联方以从事传销活动进行查处的同时,对直销企业以为传销活动提供便利条件进行查处”。

上述行为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为鼓励违法失信当事人重塑信用,信用修复的对象包括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当事人。通过健全完善信用修复制度、规范信用修复程序等,构建放管结合、宽严相济、进退有序的信用监管新格局。

(原标题:为传销提供便利纳入严重违法失信 下月起施行)

责编:小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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