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报网12月16日讯】(记者 肖潇、黄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最近下发了关于传销犯罪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其中第五条“关于‘团队计酬’行为的处理问题”中的表述,引起了直销界的广泛关注。 “意见”的第五条有这样一段表述: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中国市场学会直销专家委员会专家欧阳文章,就单纯“团队计酬”式传销问题,回答了直销报道网的提问。 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是对直销企业而言的吗?欧阳文章认为,“意见”的第五条区分了作为犯罪处理和不作为犯罪处理的两种不同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我们应该十分拥护两高一部作这样的表述,因为这样的表述符合我国规范直销、打击传销的实际,有利于促进直销行业的健康发展。欧阳文章说,我在2010年3月发表的论文《组织、领导传销罪的学理与实务分析》(详见《博锐管理在线》)中就有类似的表述。 “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一说,实际上就是单对直销企业而言的。”欧阳文章说,我国直销企业的多层次直销,实际上就是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尽管有的地方还不够规范,但不可能成为需要“作为犯罪处理”的传销,第一,直销企业的多层次直销有其科学的薪酬分配结构,无论直销人员身处哪一个组织层次,其主要收入均来自产品销售,而非“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那样,收入主要来自新加入人员的“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入门费”。 第二,直销企业的多层次直销强制规定“冷静期”,在“冷静期”内,允许新加入人员“无因退出”,允许产品购买者“无因退货”,这样便可以避免“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情况出现。 第三,直销企业的多层次直销是有产品的最终消费者的,不管其销售人员有多少层次,但每一个直销人员销售的产品都是直接到最终消费者手上的,而传销则是没有真实的产品,因而也就没有最终消费者。 欧阳文章指出,这次两高一部关于“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的表述,是十分科学的,因此,对直销企业多层次直销判定其是直销还是传销,一定要全面加以认真分析,不能随便对直销企业的多层次直销冠以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罪名。 为什么直销企业的多层次直销也属于传销活动?欧阳文章认为,根据两高一部的“意见”,传销活动分为“不作为犯罪处理”和“作为犯罪处理”两种,就目前而言,直销企业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是一种“不作为犯罪处理”的传销活动。怎么理解?欧阳文章解释说,目前我国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还必须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也就是说,直销企业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多层次直销,从法律上讲虽不作为犯罪,但违背了《直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属于“不作为犯罪处理”的传销活动,或叫违规。对此他建议,犯罪的传销应由公安机关处理,违规的直销则由工商机关处理。欧阳文章说,国家有关部门正在调研《直销管理条例》的执行情况,将会对直销企业“集体违规”的情况有一个政策意见,抑或对《直销管理条例》作若干修订。这对直销行业发展来说是一个积极的信号,“但在《直销管理条例》没有修订之前,直销企业的多层次直销,尽管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商品业绩为计酬依据,但仍然属于违规,工商机关将会酌情处理。” 非直销企业的多层次直销方式是不是作为犯罪处理的传销?欧阳文章说,对于非直销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运用多层次直销方式,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是绝对不允许的,这是因为开展直销是要经国家商务部审批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才能进行。非直销企业不可以像直销企业那样开展直销的,如果没有直销经营许可证进行直销,尽管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但企业还是有涉嫌需要作犯罪处理的组织、领导传销罪。“这个问题,为什么没有在两高一部的‘意见’中说明,这是因为《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已作了十分明确的规定。”欧阳文章说,如果非直销企业也被允许做直销,那么,不仅国家商务部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就毫无意义,而且形形色色的传销就会层出不穷。因此,做直销的企业必须是具有直销资格的直销企业,非直销企业的多层次销售实际上就是要作犯罪处理的传销,政府会加以严厉打击的。但对于正在申请直销经营许可证并在商务部网站进行公示的准直销企业,政府要积极引导他们先试行单层次直销,等获得直销经营许可证、具备了直销资格后,再开展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多层次直销。 直销企业会不会出现涉嫌作为犯罪处理的传销?两高一部的“意见”指出,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这种作为犯罪处理的传销,会不会在直销企业中出现?欧阳文章认为,如果真正按照直销的规律进行运营,那么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的概率就几乎等于零。但是,如果利用直销平台用多层次方式进行其他国家不允许的经营行为,则很有可能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比如,少数直销企业借电子商务为名搞融资,成立所谓的“国际财富俱乐部”,在国内拉人头圈钱,就属于这种情况,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对于这样的直销企业,我们应该断然采取必要的行政和法律的手段,尽快将其拉回直销的轨道。▲ 责任编辑:王鹏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