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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打传工作坚持“打早控小、露头就打”(2)

时间:2016-03-29 09:08来源:上海政府网 作者:上海政府网 点击:
传销犯罪案件逐年递减 目前打击传销犯罪有哪些难点,上海警方对于这些难点有些什么应对的新机制? 据介绍,传销犯罪与非吸、集资诈骗等其他涉众型

传销犯罪案件逐年递减

目前打击传销犯罪有哪些难点,上海警方对于这些难点有些什么应对的新机制?

据介绍,传销犯罪与非吸、集资诈骗等其他涉众型犯罪都存在一些共性特征,归结为“四散五难”,“四散”即侵害对象分散、犯罪证据分散、行政监管分散、处置资源分散,五难是:发现预警难、打早打小难、高效打击难、追赃挽损难、稳妥处置难、群众满意难。

结合经侦工作的实际要求,以过去形成的打击传销犯罪有效方法为基础,紧扣“灵敏、高效、稳妥”原则,拓展思路、创新做法,依托多种方法手段,在实施打击前全面摸清案件详细情况,形成“先察后打、知己知彼、精确制导”新模式。

从本市情况来看,传销犯罪案件的数量虽呈现逐年递减态势,但犯罪手法仍在不断发生新的变化。

为此,上海警方在保持高压严打的基础上,不断创新打防传销犯罪的机制方法,并将其作用于实战中取得了实效。

比如,上海警方在打击网络传销犯罪过程中,根据当前传销犯罪存在假借电商平台形式、虚高产品售价返利及利用第三方支付规避查处等特点,筛选符合传销犯罪规律的嫌疑企业,并进行综合研判,根据综合评判情况将涉嫌传销企业按照嫌疑程度进行划分及重点关注,从而筛选锁定存在重大犯罪嫌疑的企业。

坚持“一个让,三个不让”

2016年的打击传销工作,要继续坚持“一个让,三个不让”的工作目标,即:让上海的市民充分地了解传销的性质和严重的危害性,坚决不让传销组织在上海立足,坚决不让传销活动在上海蔓延发展,坚决不让传销活动破坏上海的和谐稳定,重点抓好以下四个方面工作:

首先,加大打击力度,严查各类传销违法行为。继续发挥公安、工商(市场监管)在打击传销违法行为主力军作用,加强行刑衔接,在市打击传销违法和犯罪联席会议机制领导下,研究新类型的传销违法行为特征,集中力量,全力出击,形成强大威慑,以“破大案、挖源头、捣窝点、摧网络”为主攻方向;坚持对传销“露头就打”,做到发现一起,坚决查处取缔一起,对经常为传销组织、传销分子提供会议场所、网络服务、传销商品的单位和个人也要给予严厉查处。

其次,继续落实属地监管职责,严密防范传销违法行为。进一步完善打击传销长效工作机制,严格落实上海市打传办《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打击传销工作的意见》。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人员、重点场所的有效监管,要进一步加大工作督查力度,切实保持和巩固打击整治的成果。对有传销违法犯罪记录的重点人员,要采取积极的法制宣传和劝导、引导措施,防止其重操旧业。

三是加强直销行业日常监管,严防变相传销活动。要进一步严格规范直销企业的经营行为,推动企业自律,强化社会监督,形成社会共治局面。工商、商务等继续严格规范直销企业扩区申请、直销产品、直销培训员等备案工作,通过召开直销企业座谈会、建立联络员制度等方式,指导直销企业加强自律、规范经营。对出现问题的直销企业进行提醒告诫,督促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违规行为的,要加大规范查处力度,严防直销企业及其经销商从事传销违法活动,维护正常健康的直销市场秩序。

此外,坚持社会协同共治,不断加大禁传宣传工作力度。继续结合“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普法宣传工作等时间节点,在地铁车站、大型商圈等人流汇集的重点区域开展禁传宣传工作,争取社会各界对打击传销、防范传销工作的支持。始终坚持个人德治、企业自治、社会共治、政府法治的工作理念,组织执法部门积极利用新媒体、自媒体开展有针对性的加强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探索创新,使禁传宣传活动内容更加丰富,更具有时代特色。同时,对典型传销案件要及时予以曝光,揭露传销犯罪活动的欺骗性和严重危害性,教育广大群众自觉远离传销,自觉同传销活动作斗争,确保宣传教育工作的覆盖面和有效性。

常识问答

问什么是传销犯罪?

答:根据国务院2005年8月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在2009年我国颁布《刑法修正案(七)》以前,在我国刑法中并未对传销犯罪作出规定,仅能够依据司法解释以非法经营罪对涉嫌传销犯罪的相关人员及公司进行追诉。《刑法修正案(七)》出台后,对刑法第224条进行了修改,对传销犯罪进行了专门规定,并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中规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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