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改革管理体制入手,加快建立全国直销监管体系 针对直销监督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该从改革管理体制入手,建立健全直销监督管理工作体系。一是建立直销企业备案制。要对直销企业进行摸底检查,全面掌握直销企业、分支机构、服务网点、直销员及店铺(包括经销商、专卖店)的基本情况,以“一企一案”的要求对直销企业进行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企业的注册资本、直销分支机构、服务网点、直销培训员、直销员等情况,备查资料必须做到翔实。二是建立警示提示制度。一发现直销企业出现问题苗头,适时提醒;对出现问题的企业及时指正,提出告诫,督促企业整改;对投诉举报的处理定期公布;在对涉嫌违法直销及传销行为认真查处后,择机公布典型案件。三是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建立直销监督管理信息报送制度,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定期交流直销企业准入和直销市场监督管理情况。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其他职能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相关情况。四是建立直销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根据实施企业信用监督管理的要求,汇集直销企业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和市场退出等方面的信用指标,设定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4个等级标准,将直销企业的诚信记录和不良记录纳入信用监督管理系统,作为评价直销企业信用等级、实放分类管理的重要依据。促进直销企业的诚信经营、守法经营。五是健全法律体系,依法进行直销市场监管。工商、商务、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公安等职责部门应结合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不断完善直销法律法规体系,加强直销法律制度的建设,真正实现直销法治化。 设计运行机制,实行机构与标准双管齐下 省以下各级工商部门应当设立专职机构对直销市场实施监管。专职机构的设计,既要符合社会需要,又要体现直销监管的特点和要求,便于监管工作的深入开展。要力争做到直销市场主管机构责任明确,审批与监管之间分工合理,各个部门之间能够协同配合。同时,要在监管标准设计上做文章,准确反映直销企业的信用状况。根据守信标准、警示标准、失信标准和严重失信标准,建立起针对直销企业的激励、预警、惩戒、淘汰机制。实行直销企业信息披露制度,公开企业身份,公开违法行为,公示违法企业。在监管信息网络建设中,做到标准统一、资源共享。监管的具体内容包括:企业注册、市场监管、合同监管、商标监管、广告监管、公平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在监管方式上,要实现事前监管、过程监管与事后监管相结合。逐步加强对直销产品、价格、质量、纳税情况、消费者权益维护、直销员招募的监管。 此外,要改进直销监管方式,全面推进信用信息建设。对直销市场的监管,财政应加大资金投入,支持工商部门建立以信息化手段为主的监管方式。应当使直销监管人员专业化,让他们既要掌握直销监管的专业知识,又要能够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促进由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的转变。▲ (作者系中国市场学会直销专家委员会专家) (此文系原创,转载时需注明作者与出处。如有侵权,本站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直事儿”微信,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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