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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宏系”投资迷局:众筹 传销 还是非法集资(3)

时间:2017-12-05 06:13来源:重庆晨报上游新闻 作者:重庆晨报上游新闻 点击:
央视关于国宏系涉嫌传销案的报道截图 23亿大案的管辖权 今年7月,贵州省黔东南州凯里市法院受理此案。关于本案被告人涉嫌的罪名,办案律师提出质疑

“国宏系”23亿投资迷局:众筹,传销,还是非法集资?

央视关于国宏系涉嫌传销案的报道截图

23亿大案的管辖权

今年7月,贵州省黔东南州凯里市法院受理此案。关于本案被告人涉嫌的罪名,办案律师提出质疑。

检方认为,无论是中科泰能新能源镍碳电池项目,还是国宏汽车,都存在技术事实虚构和产品虚假宣传的情况。

马少华的辩护律师李逊称:“关于技术专利,律师已经进行了非常严格的核查,均能提供全部专利文件,都是真实的。”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在给贵州省凯里市公安局的《答复函》中也证实,国宏汽车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均是参考国家相关部委加强新能源汽车核查的有关精神,在经过审核合格后由市财政拨付发放的补贴。

在办案的警方和检方看来,马少华等人正是打着这些所谓的新能源的名义,利用“因为所以”咖啡厅会员卡销售模式,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吸纳投资人,并将募集来的钱“非法据为己有”,从事传销活动。

前述专家意见认为,根据目前证据,无论是对投资人的筹款返利,还是对营销团队的返利,国宏均是以企业经营业绩和销售业绩为基础,而非以发展人员数量为标准。

“不能简单的把有层级的模式看作传销,而不去看他是否有实体项目,”李逊认为,不能混淆刑事犯罪的诈骗型传销和违反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的经营型传销。

前述研讨会中,多位法学专家认为,此案并非传销犯罪范畴,而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性质。

值得注意的是,研讨会专家意见指出:贵州省黔东南州凯里市法院和黔东南州司法机关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不宜指定其进行审理,而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李逊对深一度介绍,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对此案有管辖权的,应当是国宏系相关企业比较集中的北京、天津和杭州三地的司法机关。而杭州公安早在贵州公安之前,便对该案做出过立案侦查,“主要是对国宏金桥基金的侦查,他们认为其在杭州的募资团队在杭州成立基金的行为是合法的。”李逊认为,贵州公安是第二次侦查,且“属于无管辖权的违法侦查”。

马少华的另一辩护律师张青松认为,无论是将其定义为网络犯罪还是一般犯罪,依照相关规定其犯罪地均不在凯里市,即凯里市没有当然的管辖权,在这一前提下,黔东南州公安局指定凯里公安及下级公安审理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办案律师介绍,关于管辖权问题,目前凯里市司法机关尚未做出一个合理的解释。

检方曾对办案律师答复,本案的犯罪地在全国各地,包括凯里、贵阳等地,黔东南州公安局在网络巡查时,由凯里公安局最先发现。由于是网络犯罪案件,依据是主要犯罪行为是在网络上实施,即会员系统在各地都有使用。根据两高一部关于网络犯罪适用刑事的意见,有多个犯罪地的网络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争议的,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公诉机关认为,案件有一部分发生在贵州,凯里公安局是有管辖权的,是最先受理的。并且经过了贵州省公安厅的指定管辖,所以凯里公安局是有管辖权的。而凯里市法院请示了黔东南州中院,中院的答复是属于网络犯罪,基于侦查阶段的管辖权,法院可以直接管辖。至于州法院是否向上级法院请示过,凯里市法院的法官表示不清楚。”

刑诉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认为,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管辖有一定的灵活性,严格管辖则是指法院。“刑事案件侦查不是严格意义上司法运作方式,而是具有非常强的行政化运作色彩,甚至公安部可以统一指挥、组织全国调集警力侦办案子,这都可以。但是,从审查起诉就要严格执行管辖的规定。如果在侦查阶段没有特殊的事由,不能违反公安部自己的规定,还是要严格按照规定“犯罪地的原则”。但即使不按照这个规定,侦查终结以后,也要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交由有管辖权的法院执行。”

陈卫东认为,本案指定贵州审查,不一定等于要由贵州来起诉、审判。要起诉、审判,分别要由最高检和最高法的指定,要有最高检和最高法明确的管辖书面文书。本案主要涉及到天津、北京,一定要最高检、最高法决定管辖。“如果由没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审理,是有问题的。”(应当事人要求,文中康情、胡玲均为化名)

(原标题:“国宏系”23亿投资迷局:众筹,传销,还是非法集资?)

责任编辑: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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