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应该如何选择?中介机构或可列为共同被告 如果康美一案发展成为特别代表人诉讼,投资者既可自动加入,也可明示退出。 一般来说,特别代表人诉讼对投资者来说成本极低。《司法解释》允许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允许败诉或部分败诉的原告申请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并且不要求申请财产保全的投资者保护机构提供担保。 许峰表示,特别代表人诉讼可以说是接近零成本。但投资者是否选择退出也看被告是谁,如果仅仅是目前公告的被告(即康美公司及21名时任董监高),投资者还是有退出可能性的,因为目前公告的被告不涉及中介机构的责任问题。如果投资者担心康美药业偿付能力不足,可能希望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不过,将康美相关中介机构列为被告仍有一定条件。许峰介绍,根据此前的股民维权诉讼经验,没有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中介机构,不能作为被告。 证监会2020年5月公布康美药业处罚决定时表示,相关中介机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行政调查审理程序中。2020年7月,广发证券公告称收到广东证监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被采取责令改正、限制业务活动、责令限制高级管理人员权利监管措施,原因与康美药业有关。证监会于2019年5月对康美药业前会计师事务所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立案调查,在2020年上半年对正中珠江做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正中珠江收到行政处罚后投资者可以将其追加为共同被告。 此前,已有普通代表人诉讼案件追究中介机构责任的情况,并且在近期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根据证据直接认定未被行政处罚的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例。 2020年12月3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五洋债”欺诈发行案做出一审判决,除了发行人外,主承销商、律所、会计所、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中,资信评级机构和律所此前均未被行政处罚。 另外,在中安科案中,在会计师事务所和券商均未被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上海金融法院判决前述主体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许峰表示,过去的证券纠纷案件中,如果中介机构没有被行政处罚,即使法院立案了,也会裁定驳回起诉。现在出现了未被处罚的中介机构作为被告并被判决承担责任,是对过去十几年股民维权诉讼的突破。未来证券服务中介机构或将更多地被列为共同被告,也面临索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