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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企业频遭押金信任危机 专家建议立法(4)

时间:2017-12-12 09:21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法制日报 点击:
立法对第三方监管押金作出规定 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与理论研究部主任陈剑认为,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法检查中,已经注意到预付费安全性问题,必须

立法对第三方监管押金作出规定

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与理论研究部主任陈剑认为,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法检查中,已经注意到预付费安全性问题,必须在法律层面进行相应规定,否则很难从根本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李巍涛认为,巨额押金是否能够退还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资金安全,确实有必要从立法上对共享单车企业使用押金的行为进行规制,防止共享单车企业挪用押金,危害消费者的资金安全。

“在没有特别法进行规定或者监管能够解决用户押金的优先受偿问题时,建议将该押金或保证金等资金交由第三方机构托管。该第三方机构可以是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机构、金融机构、行业组织或者其他有公信力的机构,存入第三方机构托管的押金在所有权问题上不能划为共享经济企业的财产,以解决企业出现风险或者危机时,仍能够偿还用户的押金。”张韬说。

专家认为,有必要着眼于长远的制度建设——通过立法对第三方监管押金作出明确规定。

“应当对用户押金的收取、使用、返还方式进行明确规定,并将其划在破产财产之外,规定用户押金原则上不能作为破产财产,保证用户对其押金的优先受偿权,并针对利用用户押金作为共享经济企业的运营资金进行创业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张韬认为,可以将相应规定写入正在征求意见的电子商务法草案二审稿,或者在其他特别法中进行明确。

李巍涛建议,在电子商务法中明确提出单车企业及时退还押金的义务,再有如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也可对单车企业退还押金的义务进行规制,若从立法层面直接规定单车企业的押金退还义务,有利于更加直接地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保障其资金安全,也能更明确地体现共享单车行业的行业特点和性质。

朱巍认为,在当下押金问题已成为电子商务核心问题和社会问题的情况下,正在审议的电子商务草案并未对此作出规定,从促进科学立法角度看,本次押金危机正好起到了提醒的作用,有必要借此机会将押金和预付款问题正式写入立法,从而有效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原标题:共享单车企业频遭押金信任危机 专家建议立法)

责任编辑: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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