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调增幅达10.64%,“五险一金”等社会保障水平也随之提升 据2018年1月26日人社部2017年第四季度新闻发布会上透露的信息,2017年20个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地区平均调增幅度为11%。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计算得出,2018年上调最低工资标准的8个省份,平均调增幅度为9.95%,仅广西(20.00%)、西藏(17.86%)两省份的调增幅度超过了11%的平均数,广西的增加额最大,达280元,西藏的增加额也达到了250元。 “十三五”以来,全国31省份的最低工资标准平均调增幅度是10.64%,接近人社部公布的11%的平均数。分省份看,吉林、湖北、福建、黑龙江、陕西、广西、宁夏、河北、西藏、湖南、安徽、重庆、青海、海南等14个省份的最低工资调增幅度超过了11%,占比超过1/3。 更重要的是,随着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劳动者与之相关的“五险一金”等社会保障水平也会随之提升。人社部2017年的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指导意见明确,逐步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90%。 目前,已经有一些省份应声而动。 比如,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已对外发布,从2018年5月1日起,广东省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由现行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80%,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 失业保险金标准从80%调高至90%后,一类地区达到1705元/月,二类地区达到1359元/月,三类地区达到1215元/月,四类地区达到1089元/月。其中,由于深圳2017年6月开始将最低工资标准调高至2130元/月,所以深圳失业人员每月可领取1917元。 同样地,宁夏也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金标准从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65%提高到75%,一次性提高10个百分点。调整提高后,失业保险金将从一类地区每人每月1079元上涨至1245元,二类地区每人每月1014元上涨至1170元,三类地区每人每月962元上涨至1110元。 最低工资标准具有强制约束力 除了上调最低工资标准,近期,四川、内蒙古、上海、山东等多省区市也在密集调整企业工资指导线,其基准线上升均保持在7%以上。 一个是最低工资标准,一个是工资指导线,两者的区别是什么? 苏海南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最低工资标准是具有强制性的法定工资支付标准下限,对企业具有强制约束力;而企业工资指导线是指导企业的平均工资水平增长的一个指导性参考值,没有强制性,但却有助于引导劳资双方协商确定工资水平增长。 有了制度,谁来监督实施? 依照《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违法行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并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除了政府部门的监督,劳动者个人也可以有所作为。“劳动者对提供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的,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总的说来,最低工资标准对企业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各地用人单位都应严格遵守。”苏海南说。 (原标题:解读“十三五”以来最低工资标准 你在的省涨了多少) 责任编辑:小宇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以下微信公号,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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