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报网北京6月12日讯】(人民论坛网)当前,传销尤其是网络传销已成为我国市场经济生活中的毒瘤,直接损害了广大群众的财产权益,侵害了处于金字塔塔基的受害者的人身自由,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威胁了社会稳定,恶化了社会风气。因此,打击网络传销必须标本兼治,除恶务尽。 要精准识别网络传销,必须反对“白马非马论” 网络传销尤其是“微商”传销不仅具有隐蔽性强、蔓延速度快等特点,而且容易披上“互联网+”的马甲,对广大群众与监管机构都具有一定的迷惑性。不少传销组织不仅广泛运用微博、微信、QQ、贴吧、直播等各种互联网渠道,而且往往披着“投资创业”“免费旅游”“理财”等各种马甲,在网络世界中招摇过市。但一些地方的监管部门与司法机关面对量大面广的互联网传销现象,却采取了消极观望态度,出现了监管失灵与司法救济失灵现象。之所以如此,是由于网络传销的不法之徒竭力鼓吹“白马非马论”,过分夸大互联网传销的特殊性,矢口否认互联网传销与其他传销活动间的一般性(共性),极力排挤监管与司法。 互联网内外开展的传销活动既有个性,也有共性,共性大于个性。互联网虽增加了传销的违法圈与犯罪圈,扩大了违法犯罪的半径,提高了执法司法成本,但仍摆脱不了其传销活动的基本属性。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4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七条基于个性与共性并重的裁判理念,强调“依法审理互联网金融纠纷案件,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依法认定互联网金融所涉具体法律关系,据此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强调,“依法严厉打击涉互联网金融或者以互联网金融名义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这意味着,各级法院必须警惕与纠偏“白马非马论”的错误主张。该条规定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旗帜鲜明地开始全面受理与依法裁判互联网金融案件的司法态度,戳穿了披着“互联网+”马甲的搅局者长期鼓吹的“白马非马论”的谎言,宣告了互联网金融版本的“皇帝新装”故事的破产,对于打击网络传销具有借鉴意义。 要杜绝网络传销,必须打造升级版反传销立法体系 为了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国务院于2005年8月颁发了《禁止传销条例》与《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将传销界定为“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也列举出了三类传销行为,同时,为加大对传销犯罪的打击力度,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在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自此,我国对直销行业的监管以及对传销活动的打击初步实现了有法可依。但毋庸讳言,《直销管理条例》与《禁止传销条例》仅是行政法规,其立法位阶低于法律。而且,由于起草时间较早,当时直销与非法传销的法律边界以及法律问题暴露得并不充分,两部行政法规仍存在着一定局限性。例如,“直销”与其他非现场销售模式的边界亟待廓清。现行《直销管理条例》第三条将直销界定为“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该定义虽提出了直销员和无店铺销售的两大要求,但未能明确规定面对面销售的构成要件,因此,《直销管理条例》调整的直销模式与互联网、电话、电视和邮购等直销模式的界限较为模糊,制约了执法步伐。 为稳准狠地打击传销行为、规范直销行为,建议尽快把《反传销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建议建立健全以《反传销法》为龙头、以行政法规为核心、以部门规章、行业规则为主体的配套法律规范体系。彻底扭转“草色遥看近却无”的立法缺憾以及“牛栏关猫”的负面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