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报网北京7月14日讯】(北京日报)住房公积金,即五险一金中的“一金”,是在职职工缴存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如果单位不遵守公积金管理条例,不为职工个人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怎么办?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发布《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明确此种行为最高可罚5万元。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为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大对违法单位的处罚力度,督促单位依法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特结合执法工作实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通知主要对三种行为的行政处罚予以了明确。 首先,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且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仍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北京日报客户端记者注意到,当未建缴存登记职工人数超过30人时,就将被处以最高5万元的罚款。 第二种行为是,单位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但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仍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具体处罚基准上,当未建开设账户职工人数超过4人时,按照规定,就将被处以4万元或5万元的罚款。 第三种行为是,单位拒绝管理中心检查、不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资料的,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强调,若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或《北京市实施若干规定》已被处罚,再次出现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管理中心将按照最高档处罚标准从重处罚。 (原标题:北京:单位不为职工开设公积金账户,最高罚5万元) 责编:小美 【特别声明:部分文字及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学习和交流使用,不具有任何商业用途,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平台赞同其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版权或来源标注有误,请及时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迅速处理,谢谢!】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以下微信公号,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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