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直社北京3月18日电】(中国宁波网报道)最新案例: “中国明明商”传销案件 2012年以来,违法犯罪分子以发展“中国特色品质营销全民互助明明商”(简称“中国明明商”)为名,虚构所谓“中国全民借助银行”,以借款高额返利为诱饵发展下线。据称,加入“中国明明商”的人员缴纳4000元入会费并发展2名下线后,由“中国明明商”总部每月向参会者进行返利,共可回报26个月,返利总额达286万元至319万元。不法分子正是以这种名义“非法敛财”,潜在社会危害性巨大。 在初步调查了解“中国明明商”在我市活动情况后,宁波市公安局经侦部门于2013年2月21日立案开展侦查,通过网上侦控、实地排摸等多种侦查手段,深入摸清该传销组织机构、日常活动、骨干成员及参与人数等情况后,立即对5名骨干犯罪嫌疑人实施抓捕,目前案件尚在进一步审理中。 传销是什么? 通俗地说,传销就是以暴利为诱饵,按照入会的先后顺序分多个层次,用新会员的入会费或从所谓的“经营业绩”中提成,为老会员的提供利益来源。整个体系像一个倒金字塔畸形发展,当新入会的人越来越少,“造血”机制枯竭的时候,庞大的网络轰然倒塌,投资者血本无归。 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