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按照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参与传销活动是一种非法经营的行为,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涉案资金、财物一律都要没收,不予返回。 投入传销的资金一定会血本无归,无论是被传销组织者卷走还是被执法部门查获,涉案资金是不能返回的,不但不能返回,参加传销还要依法处以罚款。 《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对于传销的组织者、策划者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要没收违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加传销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1号第225条,对传销或变相传销作出司法解释:个人经营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单位经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便可以非法经营罪依法予以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有期徒刑15年。 辨别传销三原则 其实辨别传销很简单,只要认准三个原则: 一是看是否需要缴入会费; 二是看是否需要发展下线,并按人头收取回扣; 三是看是否灌输一种不劳而获、短期便可以赚大钱的理念,定期获得返利回报。 哪些人是传销犯罪易侵害人群 第一类:从事保险、金融投资业务的群体 现在很多传销都是通过网络进行宣传,很大部分以投资理财、生产经营为名发展下线。因此,从事保险、金融投资业务的人员成为传销组织重点发展并培养的首选对象,并且此类人员在传销组织中往往有较高级别。这类人员通过其的人脉关系,往往使的某类传销在当地迅速蔓延。 第二类:从事美容、美发业的群体 从事美容业的女性居多,经济条件普遍较好,且此群体已经有一部分相对固定的、生活条件优越的客户群,容易获得客户的信任;同时,该类女性较易受暗示被“洗脑”,拉拢入伙成功率高。此类人群较易成为以美容保健产品为载体的网络传销活动的高危群体。 第三类:下岗职工、待业大学生等群体 这类群体社会经历较单纯,具有一定的文化素质,但生活压力大,急于就业赚钱。针对这些心理,传销组织大力鼓吹传销项目的合法性、盈利性和可行性,争取到此类人群的加入。并且这些人员的加入,往往成为传销组织中“中毒”较深的人群。▲ 责任编辑:李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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