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查处 2006年12月,江苏省无锡市公安机关接到了当地工商部门转来的“电子黄金”匿名举报线索,称有人利用美国佛罗里达州电子黄金国际集团的网络平台,以“电子黄金投资”为名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在查处过程中,无锡市委、市政府召集市公安、国安、信息办、人民银行、银监局等部门负责人会商,采取措施查清美国电子黄金投资集团会员在无锡市的支付结算方式、交易金额及资金去向,防止类似交易发生;同时,24小时监控美国电子黄金投资集团网站,及时掌握网址变动等新情况,控制无锡地区犯罪嫌疑人银行账户。2007年5月31日、7月6日,无锡市公安局分别逮捕了施某等4名涉案人员。 2007年12月,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检察院对4人公诉,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法院认为,施某等人参与的“电子黄金”(“电子石油”)投资活动系传销活动,且明知发展的下线越多,所取得的佣金和对等奖金就越多,可以看出被告人不仅是为了投资,获取非法利益的犯罪故意明确,且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严重,4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另外,4人之间通过相互介绍参与非法经营活动,具有非法经营“电子黄金”的意思联络和犯罪故意,系共同犯罪,判处施某、蔡某、张某和吕某犯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三年、二年六个月和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分别处以一定数额的罚金和没收有关违法所得。 案件警示 近年来,如“电子黄金投资”这类网络非法传销类集资活动越来越多,此类非法集资活动极具诱惑性,犯罪分子往往利用投资起点金额小、回报高和周期短等特点,抓住投资者的心理,并利用上线发展下线的传销模式,短期内就能骗取巨额资金,一旦网站关闭,投资者将索钱无门,损失惨重难免。 法官表示,本案与传统非法集资案的最大不同之处在于,其采取了虚拟的“电子黄金”概念操作,“玩”的只是概念游戏,主要犯罪分子明显存在诈骗故意。事实上,只要稍加调查和询问,便能获悉“电子黄金”投资是否属实合法,但一些投资者却无法自拔。因此,通过虚拟网络参与投资活动的风险更大,广大投资者务必睁大眼睛审慎参与,避免上当受骗。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我国法律未将非法集资活动参与者定为违法或犯罪,但如果在个人投资的同时还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参与集资活动,即使并非活动的发起者,也有可能构成犯罪。本案施某等4人便是这种情形,他们并非美国电子黄金投资集团的发起者,而是无锡市本地参与者,但在投资过程中却大量发展下线和旁支会员并从中获利,扰乱了市场秩序,造成了较大损失,最终受到法律的惩处,令人深思。▲ (原标题:“电子黄金”幌子下的非法传销) 责任编辑:小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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