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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高发领域非法集资的特点

时间:2017-12-14 10:28来源:亚心网 作者:亚心网 点击:
近年来,投资咨询、非融资性担保、第三方理财、财富管理等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大量快速增加,普遍存在超范围经营、违规发售理财产品等情况,非法集资风险隐患突出。犯罪手法主要有

1、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非法集资特点

【直报网北京12月14日讯】(亚心网)近年来,投资咨询、非融资性担保、第三方理财、财富管理等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大量快速增加,普遍存在超范围经营、违规发售理财产品等情况,非法集资风险隐患突出。犯罪手法主要有:一是以投资理财为名义,承诺无风险、高收益,公开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直接进行集资诈骗。二是为资金的供需双方提供居间介绍或担保等服务,利用“多对一”或资金池的模式为涉嫌非法集资的第三方归集资金。三是实体企业出资设立投融资类机构为自身融资,有的企业甚至自设或通过关联公司开办担保公司,为自身提供担保。

2、P2P网络借贷机构非法集资特点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尤其是P2P网络借贷机构野蛮生长,违法违规经营问题突出,积累了大量风险。主要犯罪手法有:一是一些网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出借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出借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形成资金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是一些网贷平台未尽到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名义发布大量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三是个别网贷平台编造虚假融资项目或借款标的,采用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为平台母公司或其关联企业进行融资,涉嫌集资诈骗。

3、虚拟理财涉嫌非法集资特点

有关监管部门提示风险,称以“MMM金融互助社区”为代表的互助理财以高额收益吸引大量投资者参与,与之类似的百川理财币、克拉币、“摩提弗”等虚拟理财相继出现,运作方式极为类似。此类虚拟理财的特点有:一是以“互助”、“慈善”、“复利”等为噱头,无实体项目支撑,无明确投资标的,靠不断发展新的投资者实现虚高利润。二是以高收益、低门槛、快回报为诱饵,利诱性极强,如“MMM金融互助社区”宣称月收益30%、年收益23倍的高额收益,投资60元-6万元,满15天即可提现;“摩提弗”承诺静态日收益2%,10天即可返回本息。三是无实体机构,宣传推广、资金运转等活动完全依托网络进行,主要组织者、网站注册地、服务器所在地、涉案资金等“多头在外”。四是通过设置“推荐奖”、“管理奖”等奖金制度,鼓励投资人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层级关系,具有非法集资、传销相互交织的特征。

4、警惕以“消费返利”、“网上购物”等方式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

近年来,一些企业或个人打着“共享经济”或者“网上购物”等旗号,通过消费返利、投资理财的方式,虚假承诺按月进行高额返利,向投资人吸收资金,其真实目的是骗取投资人的本金,待骗取的资金达到一定数额,这些企业或个人立刻携款潜逃,给投资人带来经济和财产损失。区别非法集资,最直观的手段就是看收益率,银行理财产品的年收益率一般在6%以下,而非法集资吹嘘的年收益率高达20%以上,这是违背实体经济发展规律。一旦看到年收益率超过20%以上的各类投资活动,广大投资者一定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以免上当受骗、令你的积蓄血本无归。

5、私募基金非法集资特点

一是公开向社会宣传,以虚假或夸大项目为幌子,以保本、高收益、低门槛为诱饵,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二是私募机构涉及业务复杂,同时从事股权投资、P2P网贷、众筹等业务,导致风险在不同业务之间传导。

6、地方交易场所涉嫌非法集资特点

近年来,一些地区陆续批准设立了一些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的各类交易场所,由于缺乏规范的管理,违规违法问题突出,有的涉嫌非法集资。一是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场所涉嫌非法集资风险。有的现货电子交易所通过授权服务机构及网络平台将某些业务包装成理财产品向社会公众出售,承诺较高的固定年化收益率。二是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企业和中介机构涉嫌非法集资风险。个别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少数挂牌企业(大部分为跨区域挂牌)在有关中介机构的协助下,宣传已经或者即将在区域性股权市场“上市”,向社会公众发售或转让“原始股”,有的还承诺固定收益,其行为涉嫌非法集资;有些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获得会员资格的中介机构,设立“股权众筹”融资平台,为挂牌企业非法发行股票活动提供服务。

7、相互保险涉嫌非法集资特点

相互保险是指投保人在平等自愿、民主管理的基础上,以互相帮助、公摊风险为目的,为自己办理保险的保险活动。相互保险涉及非法集资风险有:一是有关人员编造虚假相互保险公司筹建项目,通过承诺高额回报方式吸引社会公众出资加盟,严重误导社会公众,涉嫌集资诈骗。二是一些以“**互助”、“**联盟”等为名的非保险机构,基于网络平台推出多种与相互保险形式类似的“互助计划”。这些所谓“互助计划”只是简单收取小额捐助费用,没有经过科学的风险定价和费率厘定,不订立保险合同,不遵守等价有偿原则,不符合保险经营原则,与相互保险存在本质区别。其经营主体也不具备合法的保险经营资质,没有纳入保险监管范畴。此类“互助计划”业务模式存在不可持续性,相关承诺履行和资金安全难以有效保障,可能诱发诈骗行为,蕴含较大风险。

8、非法集资盯上农民口袋,高度警惕农村地区非法集资风险

2016年以来,部分农村地区非法集资案件高发频发,涉案金额大、涉及人数众多,风险积聚。一些地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打着合作金融旗号,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对外吸收资金,用于转贷赚取利差;有的合作社公开设立银行式的营业网点、大厅或营业柜台,欺骗误导农村群众;有的投资咨询公司、担保公司利用农村群众不了解金融知识,在农村广布“熟人业务员”,虚构高额回报理财产品吸收资金,卷款跑路,给当地造成极大损失;还有的农村地区花样翻新,出现“消费返利”等新型非法集资,迷惑性强,传播蔓延速度快。

这些非法集资活动形式多样、迷惑性强,在风险防范意识相对薄弱的农村地区传播蔓延速度快,不少农村农民群众参与其中,造成了农民群众较大的经济损失,逐渐成为影响我区农村金融环境和社会环境的重大隐患,导致各种稳控风险积聚。

这些形式的非法集资也已经引起了政府部门的注意,一旦发现并确定此类犯罪,公安部门将严厉打击。

(原标题:当前高发领域非法集资的特点)

责任编辑:佟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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