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报网北京9月17日讯】(中国工商报)近年来,新型网络传销违法活动不断出现,以消费返利、资金互助、虚拟货币、投资理财等为幌子,具有更强的隐蔽性、欺骗性,呈现高科技、新模式、发展快等特点。本案是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查办的第一起网络传销案,有效打击了网络传销行为,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杭州余杭查处杭州达辰公司传销案 办案机关: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 处罚时间:2018年7月6日 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2412928.73元,并处罚款150万元 2017年12月,余杭区市场监管局就根据举报线索对本案当事人杭州达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网络传销开展调查取证。 经查,杭州达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移动购物平台达人店APP于2016年9月正式全网运营。 该公司设定,每人向公司交纳399元的技术服务费,可以成为“达人店”的店主,并获得发展他人加入平台的资格。根据当事人制定的晋级制度:当店主直接或间接邀请的人员累计达到36人以上即可晋升为班主任,当班主任线下团队累计达到666人以上即可晋升为系主任(可享受供货权),当系主任线下团队累计达到1.2万人以上,且系主任线下团队中有15名达人店长晋升为系主任即可晋升为分院长,使相互之间形成上下线的关系。 从2016年6月该公司成立至2017年12月,当事人共发展人员114959人,收取开店技术服务费和产品销售总收入57522228.7元。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该局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心得:吃透法律 准确定性 本案最大的争议在于会员交纳的399元的技术服务费是否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入门费”行为。 本案办案人员认为,会员交纳的399元技术服务费与《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入门费”有所不同,理由有三点。 当事人开发的“达人店”APP购物平台上非注册会员也可以购物,但不享受折扣。 参与者花费399元技术服务费注册成为平台会员后,可享受购物折扣和其他推广权益。这种注册模式与实体经济活动中的收费会员制模式并无区别。当事人通过这种付费会员制的零售方式,最终的目的还是为了精准营销,增加会员的黏性,形成线上消费的习惯。 平台上产品类目制定与销售价格和目前同类产品市场定价持平,没有物廉价高现象,产品销售额也远超注册交纳的会员费。 办案人员认为当事人的这种线上购物方式,应区别于《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的“入门费”行为。也就是说,会员交纳技术服务费的行为除了获取人发展下线的资格外,其最终的目的还包括购买当事人打折商品,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收取“入门费”行为。 理由三:当事人设置的会员晋级制度是开展团队计酬行为的依据,这是本案定性关键。 当事人设置的会员晋级制度是开展团队计酬行为的依据,其行为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三)项所指的团队计酬式传销行为,这是本案定性的关键。因此,办案人员在计算违法所得时,扣除了当事人正常商业销售部分收入。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稽查大队 王 飞 刘 盼 复合违法行为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杭州达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达人店”在微信公众号宣传页面、开店邀请页面、APP产品详情页等处虚假宣传被处罚。当事人运营的同一产品及方式违反多个法律法规,这一情况也需引起执法部门注意。 ◎杭州余杭查处杭州达辰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办案机关: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 处罚时间:2018年6月27日 处罚结果:罚款20万元 2017年12月25日、26日,在对“达人店”店长调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达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宣称“达人店”所售产品均做正品承保。 2018年1月3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运营的“达人店”在微信公众号宣传页面、开店邀请页面、APP产品详情页等处宣称“确保正品、中华保险正品承保,中华保险公司为达人店商品进行正品承保”等宣传内容。 经初步核实,当事人投保的正品保证标的为化妆品,未对其他种类产品进行正品投保,涉嫌虚假宣传,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于2018年1月3日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为“达人店”购物APP运营主体,销售包括化妆品、生活用品、食品、服饰箱包等全类目产品,在苹果AppStore、安卓应用商店等手机应用平台均可下载使用。 当事人通过邀请他人注册开店成为店长享受销售奖励、纳新收益等模式进行“达人店”运营推广,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开店邀请、产品详情等均宣称“达人店”所售产品均由中华保险公司正品承保。根据当事人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保险单》和《网购费用损失保险协议》,签订主体为杭州云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日期为2017年6月2日,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垂直电商平台“尚妆网”、“达人店”销售的化妆品,随附的公司业务关系说明当事人为杭州云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截至被查获,当事人并未对“达人店”销售的除化妆品外的其他类目产品做正品保险。当事人发布涉案广告无广告费用。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认为,杭州达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八条之规定,属发布虚假广告的的行为。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该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小宇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以下微信公号,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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