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报网北京6月13日讯】(南方都市报)2年多时间内,斗门男子蓝某以高额利息或高利润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上不特定多人集资诈骗2400多万元,10名被害人中,最多一位被骗1260余万元。日前,斗门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蓝某有期徒刑13年,一审宣判后蓝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巨额借款无法偿还携家人出逃 蓝某自2011年4月开始经营珠海市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妻子李某为公司监事,女儿、弟弟均在该公司工作。 2012年9月至2015年5月期间,蓝某以公司需要资金周转、购买机器转卖获利、解冻查封资金为由,以月息2%至30%不等,逾期不还再加三成本金的高额利息或高利润回报为诱饵,通过其本人、妻女、弟弟及公司账户,以借款形式向黄某等人集资人民币5200余万元,并将所得款项大部分用于支付高额利息及前期债务,最终导致黄某、彭某等10名被害人共被骗取2400多万元,10人中多则被骗1260余万元,少则被骗24万元。 2015年5月,蓝某因无力偿还巨额借款而携家人出逃,后在湖南省常德市被抓获归案。 男子以集资诈骗罪获刑 斗门法院经审理认为,蓝某为了集资不顾自身实际情况,承诺支付他人高额利息或高利润回报,之后在明知已经不可能依靠企业盈利归还借款的情况下隐瞒真相,虚构借款用途,继续以高息或高利润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集资,该行为属于以诈骗方法集资。 且集资后并未将全部或大部分集资款用于生产经营,而是主要以借新还旧方式归还高额利息,致使巨额集资款不能返还,足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虚构资金用途,以高额利息或高额投资回报为诱饵,骗取他人集资款共计人民币2400多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且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蓝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判决同时责令蓝某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集资诈骗如何认定情节严重? 斗门法官表示,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 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 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 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 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 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而在本案中,被告人蓝某骗取他人集资款共计人民币2400多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天上不会掉馅饼 警惕非法集资陷阱 斗门法院提醒,非法集资常见的犯罪手法有承诺高额回报,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编造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将市民骗入泥潭,骗取资金;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私募基金、电子黄金、网络炒汇等名目,让人在眼花缭乱的金融名词面前失去判断,欺骗群众投资;装点门面,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等手续掩盖其非法目的,而无实际经营或投资项目,用合法外衣骗取群众信任;利用网站、博客等网络平台和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诱骗市民上当。 在投资过程中,市民一定要提高警惕避开非法集资的陷阱,保护自身财产安全。首先要自觉提高识别能力,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自觉抵制各种诱惑,避免上当受骗。 其次要留个心眼,多加核实。在投资过程中要核实对方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了相关部门的批准。最关键的还是要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念,理性选择投资渠道。投资过程中切勿盲目追求高回报,谨慎选择安全性高、保障性强的理财产品或投资渠道。 (原标题:以高息为诱饵 男子诈骗2400多万) 责任编辑:一然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以下微信公号,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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