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直报网北京7月26日讯】(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月至2015年11月,被告人汪某先后以典当行需要资金周转和投资新西兰奶粉代理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多次通过贵溪某医院医生王某(已判刑)向他人借款,承诺月利息2分、3分不等,王某表示同意。 期间,王某对他人进行宣传,采取口头或书面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向医院同事及其他人员共计44人借款,总金额达945万元。王某将945万元中的800余万元转借给被告人汪某,利息由汪某支付给王某,再由王某支付给他人。其中,2015年2月以后,因被告人汪某无法还本付息,让王某继续借款用于归还以前借款及利息,后王某向曾某等17人借款251万元。案发前,被告人汪某和同案犯王某共归还本金41.2万元,支付利息近100万元。 案发后,贵溪市公安局查封了被告人汪某名下位于贵溪市某小区房屋9套,面积达1126.35平方米。2018年3月30日,被告人汪某被抓获。 审判结果 贵溪法院认定被告人汪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责令被告人汪某予以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汪某不服,提出上诉。 鹰潭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前述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原标题:贵溪一医生非法集资近千万 受害者7成是医院同事) 责任编辑:蓝莓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以下微信公号,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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