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报网北京9月16日讯】(陈凤秀)日前,玉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斑美拉”特大传销案的余某容、闭某成、何某桦等20人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伍某、刘某斌、吕某香等11名从犯作出不起诉决定。该案是近年来由玉林警方破获的涉案人数最多,涉案金额最大的非法传销犯罪案件。 为大量发展下线,设定“严格”营销规则 据了解,该案是近年来由玉林警方破获的涉案人数最多,涉案金额最大的非法传销犯罪案件。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的案卷材料就多达556册,光盘71张,检察机关的公诉审查报告长达1405页,字数达581659字。 2014年12月,被告人闭某成为攫取非法利益,在香港注册成立了亚洲斑美拉美容养生机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斑美拉”公司)。2015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余某容、闭某成共同制定好营销方式和盈利方法后,以销售“斑美拉”化妆品为由,采用拉人头的传销模式来获取非法利益。 为了更好地管理该传销组织,被告人余某容、闭某成在桂林设立“斑美拉”公司办公点,并成立财务部、报单部、客服部、核账部,同时在广州市设立物流部及仓库。而为了骗取他人信任,大量发展下线,攫取非法利益,余某容、闭某成设定了“严格”的营销规则-- 首先,要求每个新人必须要有一个已加入者介绍或推荐才可以加盟“斑美拉”公司。新加盟者交钱购买“斑美拉”化妆品成为公司会员或代理商后,介绍人成为新加盟者的上线,并且这种上下线关系始终固定不变。其次,公司根据购进“斑美拉”化妆品特定数量货物的多少由高到低划分特级代理、一级代理、二级代理、三级代理、普通会员等五个等级。 第三,公司规定代理商可以发展任意等级的代理商和普通会员,普通会员只能发展会员而不能发展代理商。要成为某个等级的代理商,必须像上述规定一次性购买一定数量的化妆品。而二次进货时,规定特级代理商必须一次性进货100套以上,一至三级代理商的进货数量必须达到该等级进货数量要求的一半以上。成为代理商后有三种获利方式,分别为 “零售利润”,即零售产品获取收益;“批发差价”,指低等级代理商从其上线高级代理商处进货时,高级代理商所获得的差价;“感恩提成”,指一名代理商发展或推荐比其等级高或平级的下线代理商,公司会给该代理商其下线代理商每次报单进货总额的一定比例作为“感恩提成”。但是,如果三个月内无业绩即停发提成。 非法获利从10万至700多万元不等 其实,看似“严格”的营销规则背后,是捆绑和强迫销售。代理商为了获取利益,就必须得不断地发展下线,通过下线购买化妆品获利。同时,为了发展下线,公司还组织各级代理商利用微信等网络新媒体夸大宣传“斑美拉”化妆品美容效果,不断展示各地招商会火爆场面,加入者领取巨额现金回报,出国旅游,购买房产、豪车等虚假宣传图片和视频,还不定期组织特辑代理商在全国各地举办“招商会”“冲特会”“半门槛升级”等各种活动,不断发展传销人员。 截止到2018年10月9日,被告人何某桦、方某波、劳某等人发展下线多达19991人,少的也有40人;经营金额从200多万元至19亿多元不等;非法获利从10万元至7百余万元不等。而该公司在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发展下线38671人,层级24层,经营金额达43.7亿多元。余某容、闭某成两人在传销活动中非法获利共计13.6亿多元。 玉州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余某容、闭某成、何某桦等20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行为,已构成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向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特别声明:部分文字及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学习和交流使用,不具有任何商业用途,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平台赞同其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版权或来源标注有误,请及时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迅速处理,谢谢!】 (原标题:涉案43亿元 玉林“斑美拉”特大传销案20名主犯被起诉) 责任编辑:蓝莓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以下微信公号,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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