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鼓励支持大病医保由商业保险承办 需要值得注意的是,国务院文件此处的用词是鼓励商业保险承办,为何是鼓励呢? 在2014年基本医疗保险评估报告中,谈及大病医保时,人社部如此描述: 支付给商保公司的管理费和利润(约500元/例)大大高于社保部门经办成本(约300元/例),且工作依赖社保部门开展,商业保险公司的优势并未显现。有的商保公司不愿参与经办,导致大病保险流标或不得不采取邀标做法。 也就是说,在参与大病保险方面,商保公司并不积极,而且成本高。我们认为,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原因是一个是商业保险目前对于医疗方面并无太多话语权,首先在用药上,用什么药和价格,目前掌握在医院的主管们手里,例如,去年浙江省对于大病保险用药的招标,因为设定了一些的有利于外资原研药的规则,从结果上看,很多国内知名厂家的仿制药意外落标,外资原研药获得全面胜利。 从道理上来讲,这些药品获批时间大多是在2007年以后,即新的药品注册要求发布以后,对于药品注册要求已经全面提高,药品既然已经经过了药监局的审批,而且很多都进行了一致性评价,同样的药品,却因为这些“门槛”不能以更便宜的价格提供给患者,增加医保负担,不知道其理由何在。 但是话说回来,从商业保险部门来说,在用药价格上面没有话语权,只能用贵药不能用便宜的药品,对于他们来说,绝对是增加开支,不利于增加盈利的做法。恐怕这一点也会让不少商保部门为之却步。 此外,意见规定,商业保险机构因承办大病保险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结余,需向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返还资金;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调整等政策性原因给商业保险机构带来亏损时,由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和商业保险机构分摊,具体分摊比例应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从企业的角度,我们认为这也不利于促进商保部门的积极性,超过结余返还,不够的分摊,对于商保部门来说,最好的就是做到刚刚够结余。不利于进一步刺激商保部门积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