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错划入“黑名单”企业可依法提出异议 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并不等于允许工商管理部门施行过度的行政干预。 征求意见稿指出,在如何移出“黑名单”问题上,除因进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而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外,因其他情形都是在“黑名单”期限届满后,工商部门应主动作出移出决定。 另外,拟出台规定还为被错划入“黑名单”的企业提供了救济的渠道。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企业提出异议的情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处理上必须要符合程序性的要求:予以受理的,应当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通过核实发现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决定存在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 同时,考虑到列入和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此次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对企业被列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原标题:工商总局:9类主体将进最严格失信企业黑名单) 责任编辑:小申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直事儿”微信,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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