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人士同时亦认为,目前企业多采用互联网方式进行广告推广,向消费者发放的红包属于营销费用,跟个人所得税属于两个层面的事情,计入营销费用的支出,就不在此范围。因此,在法律执行细则上,确实需要厘清电子红包的实质。 专家说法 中山大学兼职教授牛鸿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企业向个人发送电子红包,可以征税。这需要分清楚所发红包的性质。企业的支出项如果是属于个人所得类,如福利津贴等,需要征税。但如果是“因公支出”属于成本项,如用来给员工转出的采购费用等,就不应该征税。他表示,后一种情况企业有发票可证明,不征税有理有据。换言之,B2C电子红包,企业代扣代缴个税在企业层面可以明确区分。 各方网友反映 赞: 扣税合理 可减少不当得利 网友六重人格X光:迟早应该会管制的,现在互联网发展迅速很多已经冲击传统金融或者形成不正当盈利了(如微信赌博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