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和执法应回应时代需求 “当前电子商务的发展已远超立法当时的客观环境,应突破旧的法律框架。”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阮方民建议,立法、司法机关要降低电子商务平台制假售假的违法犯罪立案标准。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高艳东则建议,对假货相关的犯罪,应该改变唯数额的认定标准,建议增加“多次”情节条款。“只要是产品多次交易,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入罪入刑。”高艳东说。 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新看来,打击电商时代的制假售假行为,现有的立法已经够用。“现在需要做的,则是要结合日新月异的社会发展,对一些过时的条款进行修正和完善,并严格执法,将法律的惩戒性用足。”王新认为,在追诉标准方面,还有很大的完善余地。“起刑点的入罪标准太单一,需要考虑多样化。”王新说。 谈及这类犯罪的基础性罪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时,王新说,该罪名制定于1997年,二十年来没有修改过,入罪标准仍旧是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依据销售金额会带来很多问题,比如,在实际办案中很难进行金额的换算。他进一步指出,电子商务背景下,只依据销售金额作为追诉标准,过于单一,不能满足实践的需求。为此,他建议考虑将件数、次数等情节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多样化才能满足客观的需求以及适应刑事司法的需要。 “我们还要在司法层面采取特殊规定,对于制假售假犯罪,即使符合法定缓刑条件,也应当严格禁止缓刑适用。”王新说。同时,他还建议,可考虑对于制假售假的累犯,终身禁止其从业。 关于“制假售假刑事打击的筛子眼儿太粗”这一看法,也有不同声音。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张新年律师则认为,刑罚应当保持一定的谦抑,该罪的入罪门槛并不低。在他看来,从行政管理到刑事追责的各个层面,立法不谓不严,问题关键在于执法,执法不严是假冒伪劣商品泛滥的主要原因。 张新年进一步指出,规制制假、售假行为,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无论是民事追责、行政处罚,还是刑事追责,法律都提供了有力支撑。刑法只是惩治不法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能在行政管理层面有效遏制违法行为,可以把制假售假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降到更低。 “除了执法不严,过分侧重经济因素也是问题产生的原因。”张新年说,存在贪图眼前经济而忽略知识产权保护的观念,这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打击也造成了冲击。 (原标题:电商时代打假面临新问题 制假售假者违法成本低?) 责编:小美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以下微信公号,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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