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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整治保健市场乱象公布15起典型案例(2)

时间:2019-06-13 14:16来源:内蒙古日报 作者:内蒙古日报 点击:
依据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0元罚款。 内蒙古尚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违法使用绝对化用语发布广告 该公司委托包头市某广告公司建立

依据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0元罚款。

内蒙古尚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违法使用绝对化用语发布广告

该公司委托包头市某广告公司建立其公司网站进行推广宣传,将含有“最先进”、“最高端”等夸大宣传相关用语的保健食品产品介绍发至受委托广告公司,由广告公司发布至网页进行宣传推广。

依据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30000元罚款。

乌拉特前旗乌拉山益人康能量养生馆未在所售预包装保健品上标注生产日期

该养生馆在销售保健食品CLA牌共轭亚油酸软胶囊时,产品包装上未标注生产日期。当事人购进了6瓶CLA牌共轭亚油酸软胶囊,净含量78g(0.65g/粒×120粒),购进价格为140元/瓶,销售价格为160元/瓶,无销售记录。

依据相关规定,没收当事人未标注生产日期的保健食品,处10000元罚款。

赤峰天德康美医药第四十八连锁门店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赤峰天德康美医药第四十八连锁门店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未记录相关食品台账。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当场作出警告,责令其立即整改。但当事人拒不改正该违法行为。当事人涉案产品包括老年人、儿童等特殊人群适用的保健食品。

依据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0罚款。

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丽福健女子健康管理体验店虚假宣传

该店为销售“丽福健”多功能美体减肥仪,以“意想不到的减肥效果、不打针、不吃药、不抽脂、不节食、不运动、不反弹”为宣传内容,在店内显著位置张贴宣传画;发放印有疾病治疗作用内容的会员卡;在互联网上搜集、制作并向消费者发放含有医疗用语内容的“管理仪家用方案”;采取体验人口述、经营者整理的方式宣传该产品具有预防治疗疾病功能。

根据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0元罚款。

阿拉善左旗龚庭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

该公司为推销所经销抗鼻过敏凝胶(又称龚庭鼻炎膏),利用车载显示屏在巴彦浩特镇新华街等人群密集的街道进行环城广告宣传,发布含有“发放价值598元的免费体验卡,进店即可享受免费咨询、免费检测、免费体验三大免费政策,免费体验龚氏祖传秘方治鼻炎的神奇效果,效果当场看得见,用上就见效”等内容的虚假广告。

依据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8000元罚款。

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藏生堂养生馆发布违法广告

萨拉齐镇藏生堂养生馆在店内显著位置悬挂虚假宣传广告,夸大宣传其店内产品具有舒筋通络、散寒祛湿、活血祛瘀、排毒养颜、益气养血、扶正固本、补肾健脾、疏肝解郁等功效。依据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4000元罚款。

呼伦贝尔市佳农商贸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

该公司制作的宣传册中印有“某品牌芥花油不饱和脂肪酸含量≥92%,居各种植物油之冠,并富含油酸、亚麻酸、亚油酸、维生素E和植物甾醇,有利于降低心脑血管疾病风险”等内容,并含有“降低血液内胆固醇、抗氧化抗衰老、调整身体分泌代谢、降低心血管疾病、脑智发育”等5项带有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用语。

依据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广告费用1400元,并处2600元罚款。

巴林左旗林东西城康达养生会馆侵犯消费者权益

该馆宣传保健品福源胶囊“能够降血脂、降血压、降血糖,服用该胶囊对高血脂、高血压、糖尿病病人具有一定的治疗作用。”当事人对消费者进行虚假、使人误解的宣传,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依据相关规定,没收违法所得2500元,并处2500元罚款。

内蒙古艾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自建网站发布瘦身、美容广告未按规定标示广告

该公司在其自建网站上发布瘦身、美容广告,其发布的广告未按规定在广告内容中标示“广告”,对消费者进行相关提示。

依据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罚款。

宁城县丽福健电子商行发布违法广告

该经营场所经营丽福健多功能美体减肥仪和丽福健按摩啫喱,墙上广告牌内容为“按摩啫喱功效:功效减肥、排毒、消肿、养颜美容、调解内分泌平衡、改善睡眠、排毒利尿、消除水肿、加速脂肪分解”。当事人自称,广告牌为自制,上述功效并无依据。

依据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广告费用500元,处2000元罚款。

包头市稀土高新区晶丝唯日用百货商店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该商店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经营的日用百货商店中销售鱼油、钙片、胖大海枇杷膏等保健食品。至查获时,当事人通过销售鱼油、钙片、胖大海、枇杷膏共非法获利575元。

依据相关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保健食品,处8000元罚款。

扎兰屯市成吉思汗镇家乐大药房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该药房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家乐大药房中销售维生素D咀嚼片、多种营养素、钙咀嚼片(儿童型)、软骨素钙胶囊等保健食品。至查获时,没有销售记录,无违法所得。

依据相关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保健食品,处2500元罚款。

乌拉特前旗乌拉山和合康源店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

该店在其经营的乌拉特前旗乌拉山和合康源店内销售玛咖粉,该商品的包装上无标签。涉案玛咖粉的规格为150g/瓶,货值300元,至查获时,没有销售记录,无违法所得。

依据相关规定,没收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处5000元罚款。

(原标题:内蒙古整治保健市场乱象公布15起典型案例)

责编:小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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