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家: 涉嫌虚假宣传 利康公司一方面向记者澄清其生产的上述幽螺莎星牙膏不属于“功效牙膏”,另一方面又向记者提供该款牙膏获得的“国家专利”“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等有关功效的相关证书。为弄清真相,记者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网站查询到了“专利号ZL201410168022.9”,该专利名称为“抗口腔幽门螺杆菌中药牙膏”,专利说明书中有一段陈述:“本发明配方中连翘酸苷、野荞麦甙、茶多酚、甘草次酸是杀菌剂,抑制和杀灭HP和致龋病;植酸镧铋和酶制剂是牙菌斑抑制和清洁剂,能降低细菌和黏附和聚集;乳铁蛋白具有抗微生物、免疫调节、抗氧化、抗癌作用。上述组分综合作用的结果,使本发明牙膏具有杀灭口腔中幽门螺杆菌和致龋病的作用,实现了本发明的目的。” 记者看到,在对方提供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上是这样介绍的:该成果选用多种纯天然植物中提取制成的混合物,并对此配方对照,经试行具有防治口腔幽门螺杆菌和龋齿的双重效果,有效促进口腔健康,提高生命质量。经555位青少年应用三个月,口腔HP转阴率达到94.6%,一年后新生龋齿率比照组减少80%。可配合制成凝胶等多种新颖的口腔护理用品。 “抗口腔幽门螺杆菌中药牙膏”有了这些权威证明,是不是也能说明幽螺莎星牙膏同样具有上述功效呢? “产品不是功能牙膏,就不应标注‘抗口腔幽门螺杆菌’功效字样,否则就涉嫌虚假宣传,而且可能构成欺诈。”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对本报记者表示,企业获得“抗口腔幽门杆菌中药牙膏”专利,并不代表其一定具备量产抗口腔幽门杆菌中药牙膏的能力,更不能证明其生产的牙膏一定具有抗口腔幽门螺杆菌功效。上述企业提供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只能证明其开展过抗口腔HP防龋口腔护理用品方面的研究,并申请和取得了相关研究成果证书。但其产品是否采用了该技术成果,或者说采用了该技术成果后是否达到相关效果,则是另外一回事。 具体来说,如果企业不能提供相应的功效证明资料,以证明其产品具有抗口腔幽门螺杆菌功效,而又宣称产品具有相关功效,其行为不仅涉嫌虚假宣传,而且还可能构成欺诈。一旦构成欺诈,消费者就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货款三倍的赔偿。 陈音江认为,“抗口腔幽门螺杆菌”实际就是预防口腔幽门螺杆菌类疾病,而这明显属于功效范畴。因此,抗口腔幽门螺杆菌牙膏应该属于功效型牙膏范畴。而功效型牙膏就应按照《功效型牙膏标准》GB/T2966-2014生产,并在产品外包装上标注标准代号。否则,就可能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一位基层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记者表示,产品包装上印有专利不代表该产品就具有这样的功能,取得专利只代表发明过该技术,但该款产品是否运用了该专利技术,是否事实上具有这样的功效,则需要第三方检测才能确定。否则即构成虚假宣传,商家负有举证责任。 至于对方提供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该执法人员表示,拥有一项技术跟该产品是否具有同样宣称功能是两个概念。该产品是否具有同样的功能只能看“检验报告”,其他的都是一种理论论证。 记者了解到,早在2017年9月,中华口腔医学会联合其他3家机构发布的《关于牙膏功效及功效型牙膏的专家共识》中指出:“行业通行的做法是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通过第三方机构检验或进行临床研究的方式,对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予以评价;对包装标签、宣称、广告宣传进行内部审核等程序之后即可销售。”“功效宣称的管理企业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对所宣称的功效进行验证,并对产品功效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