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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运作”型传销应予刑法规制

时间:2014-04-16 14:27来源:检查日报 作者:检查日报 点击: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第4条规定,在刑法第224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224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

【直报网4月16日讯】(检查日报报道)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第4条规定,在刑法第224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224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罪名补充规定(四)》将该罪罪名确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这是在我国刑法中首次确立传销犯罪的独立罪名,结束了以往用“口袋罪”、兜底条款对传销进行法律评价的局面,具有突破性意义,也标志着刑法对传销行为的调整进入实质性阶段。

 

传销活动的发展历史表明,假借直销名义,以合法公司为掩护,以销售商品为幌子,以高额返利、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发展加盟商、业务员、优惠顾客等形式发展下线,是传销活动的经典形式。

然而,司法实践显示,当前传销犯罪呈现出从“连锁销售”产品到所谓的“资本运作”等新特点。如某基层检察院近年来办理的传销案件中,除一起案件是以购买虚拟产品作为加入传销组织的方式外,其他的15起案件均是以“资本运作”为名的传销案件。其中,有的是通过带领被发展者参观城市的发展建设、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授课、鼓吹纯“资本运作”投资项目获得政府支持必将得到极高回报等方式引诱、欺骗被发展者投入款项,再积极发展下线,并从下线缴纳的款项中收取返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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