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消委会认为,易女士在医生做出诊断结果前预先支付的费用包括诊查费和治疗费,其中正畸费1574元,在医院出具的收费票据上清楚显示为治疗费。因此,易女士所支付的正畸费应属于治疗费,且属于预付款性质。 此外,易女士和医院就牙齿的正畸治疗已达成一致意见,对应合同依法成立。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易女士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应就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医院可要求易女士赔偿因其单方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但必须提供其所遭受损失的证明,如无法提供相关证明,应当如数退还易女士预付的款项。鉴于该医院未能提供其遭受损失的证明,易女士的退款要求合理合法。然而,该医院却一再以方案费的说法拒绝退费,已然违反《合同法》相关规定。 省消委会表示,涉事的某口腔医院未能第一时间妥善处理消费者的维权诉求,甚至在省消委会介入后,依然采用搪塞、应付等方式消极对待,严重延误案件调解处理进程,极不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为此,省消委会敦促某口腔医院主动接受消委会监督,积极履行法定责任,尽早与消费者协商退款事宜。 (原标题:治牙不成仍收费 某医院涉嫌侵权) 责编:小美 解读新闻热点、呈现敏感事件、更多独家分析,尽在以下微信公号,扫描二维码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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