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报网8月27日讯】(人民日报)日前,国务院审议通过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对深化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条例制定的背景是什么?关于企业年度报告制度是如何规定的?依靠信用约束措施能否达到“严管”的效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张茅近日接受本报记者专访,对相关热点问题进行了详细解读。 以企业信息公示为核心进行制度设计 记者:在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中,为什么要制定该条例? 张茅: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关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部署,提出要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运用信息公示和共享等手段,将企业登记备案、年度报告、资质资格等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制定《条例》是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保障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顺利实施,维护良好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支撑。工商总局积极推动《条例》的制定工作,在放宽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健全完善配套监管制度。 今年3月1日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以来,市场主体呈现井喷式增长,取得了阶段性效果。同时,企业年度检验验照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在这种背景下,《条例》的出台对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很有必要。 记者:条例制度设计的核心是什么?有无实践基础? 张茅:《条例》以企业信息公示为核心进行制度设计。企业通过登记注册向社会明示其经营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以方便交易相对人和其他市场主体与其开展交易和竞争。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就是要使市场主体在更广范围内受到监督,实现企业自律、社会监督、行政机关监管的有机统一。 《条例》充分借鉴了广东、深圳、上海等先行先试地区在信息公示方式、年度报告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信用约束机制、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等方面的有益经验和做法,增强了制度设计的实践基础。 记者:企业信息公示的义务主体和具体内容分别是什么? 张茅:《条例》明确规定了工商部门、其他行政部门、企业作为不同的信息公示主体,承担不同的信息公示义务。 工商部门和其他行政部门公示的信息,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企业公示的信息包括年度报告信息和即时公示信息,是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信息。这些信息的公示能充分反映企业信用状况,满足社会公众对企业信用信息的需求,也能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同时,各政府部门公示信息的程序公开,运行规范,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约束,提高了权力运行的透明度,有利于政府诚信体系建设,进而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记者:关于企业年度报告制度,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张茅:年检改年报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条例》对此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一是规定了企业年度报告制度的基本框架,明确了年度报告时间、公示内容、公示程序、信用约束; 二是规定了年度报告的具体内容。与年检制度相比,年度报告内容更加简化,免除了企业提交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审计报告等文件的义务,进一步减轻了企业负担; 三是规定了年度报告程序。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工商部门对企业的年度报告不再进行事前审查,而是开展事后随机抽查。对企业不按规定报送和公示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条例》规定了相应约束措施。 记者:企业年度报告是否会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张茅:公示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兼顾保护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首先,考虑到部分企业信用信息可能涉及国家机密,《条例》规定了维护国家利益的原则,同时拟在《条例》实施的配套文件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中予以落实。 鉴于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基本信息等内容可能涉及到企业的商业秘密,为反映企业资产基本状况,并保护企业商业秘密,《条例》只将资产负债、损益基本信息中的“企业资产总额、负债总额”作为应当公示的内容。另外,为保护个人隐私,公示的企业信用信息内容不包括个人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