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不少于3%—5%的比例抽查企业公示信息 记者:目前,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情况如何? 张茅: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要求以企业法人国家信息资源库为基础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支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条例》明确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实现企业信息公示的基础保障,也是强化社会信用监督的基本要求。根据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要求,全国31个省(区、市)工商局均已按照工商总局的工作要求和技术规范,建设完成企业信息公示过渡系统,并与工商总局门户网站的全国企业信息公示系统链接,实现了企业信息公示规范运行。 记者:有人认为主要依靠信用约束措施较难达到监管效果,对此您怎么看? 张茅: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就要充分发挥信用在维护市场秩序中的作用,切实从依靠传统行政监管手段向注重运用信用监管手段转变。为此,《条例》通过多个方面建立信用约束机制:明确建立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信用约束制度,强化信用监管。通过信用约束手段,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事实上,工商部门实施信用监管已经有了一定的基础。自2003年工商总局全面推行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改革以来,各地积极推进监管信息整合和共享,不断提高监管效能,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营造良好的市场交易秩序和社会信用环境上取得了一定成效。 记者:前面您谈到了工商部门要建立抽查制度,什么是抽查制度?为何要建立这项制度? 张茅:抽查就是工商部门通过注册号随机摇号等方式,按照不少于3%—5%的比例抽取企业,对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公平规范的抽查制度,是工商部门转变监管方式的重要体现,是完善信用监管机制、构建事中事后监管模式的重要举措。 抽查比例不少于3%—5%是经过反复研究论证确定的。 首先,考虑到我国东西部经济发展不平衡,企业数量相差较大,《条例》对抽查比例进行了弹性规定,可以在保证最低抽查比例的基础上由各地自行选择确定。 其次,对于3%—5%的最低比例设定,考虑到抽查目的是为了监督企业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主要从抽查样本的地区、行业覆盖率方面考量确定。 第三,对于不设定最高抽查比例,我们评估了不同地区的企业数量、发展状况、工商部门工作人员数量、人均工作量等因素,从实际工作开展的需求和可行性方面考量确定。▲ (原标题:工商总局局长张矛:企业信息公示条例加大违法代价) 责任编辑:小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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