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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掉进“钱生钱”的陷阱(6)

时间:2015-08-06 15:34来源:人民网 作者:人民网 点击:
法院并非讨债公司 ●投资人不愿正确面对投资规律,过度期待投资高收益而忽略了与之相伴的高风险 严格说,非法集资并不仅仅是诈骗。我国刑法规定了

法院并非“讨债公司”

●投资人不愿正确面对投资规律,过度期待投资高收益而忽略了与之相伴的高风险

严格说,非法集资并不仅仅是诈骗。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种非法集资类的犯罪,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以及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其中,对于非法集资犯罪中最为多发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让很多司法界人士觉得,没有拉开量刑距离。“我们办理的很多案件涉案金额都超过了亿元,但量刑最高也就到10年,没有体现罪罚相当的原则。”李晓娟说。

针对非法集资案件中存在的涉案人员多、分层处理标准不统一、追赃减损工作难度大等问题,朝阳区检察院联合区公安分局、区法院、区金融服务办公室等,联合制定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办案指南》,明确了创新金融行为与金融犯罪的界限,对易引发认识误区的私募基金、股权众筹、P2P借贷等金融创新与非法集资行为做出详细区分。

“指南厘清了办案不同阶段中各司法机关、金融监管部门的执法责任、执法重点与执法标准,为司法执法机关和金融监管部门办理涉众型非法集资案件提供了指引,有利于形成依法打击和惩治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合力。” 朝阳区检察院检察长王向明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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